根據《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格,條件成熟時按照房產評估值計稅。納入征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的,應按暫行辦法征收繳納房產稅,對出租收入不再征收房產稅。
第八條獨棟商品住房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主城區九區最近兩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築面積三倍的,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稅率為1%;4次(含)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購買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稅率為0.5%。
擴展數據: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房、個人新購高檔住房,以及無重慶市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以上普通住房。未納入征稅範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範圍。
獨棟商品房是指在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獨立、獨棟房屋,與相鄰房屋無圍墻、無連接。高檔住房是指近兩年內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主城區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購房合同簽訂並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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