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基本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範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布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
第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認定合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範統壹、渠道相對集中、便於檢索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職責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
(壹)確定應當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的範圍和內容;
(二)指定、監督和檢查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
第六條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範圍和內容,指定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地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範圍和內容,並可指定地方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媒體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第七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
地方政府采購信息也可以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
第二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範圍和內容
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予以公告:
(壹)與政府采購相關的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錄;
(四)招標信息,包括招標公告、投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交易結果及其更正等。;
(五)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和投訴處理決定;
(六)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增加需要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
第十條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目的、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性質;
(3)供應商的資質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招標文件的出售價格;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
(六)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十壹條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目的、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性質;
(3)供應商的資質要求;
(四)提交資格申請和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
(五)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十二條中標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目的、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和合同履行日期;
(三)評選日期(註明招標文件編號);
(四)項目招標公告發布的日期;
(五)施工企業中標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十三條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和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的方式、內容和日期;
(4)采購項目聯系人及電話。
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理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
(二)采購項目名稱和采購日期;
(三)投訴人姓名和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機關的名稱;
(五)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條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在指定媒體上分別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同壹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壹致。內容不壹致的,以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的信息為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發布同壹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壹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信息的最早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了解相關事項的時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條招標信息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壹條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和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屬於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公布;屬於采購業務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需要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應當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提供。,也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提供。
第四章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指定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具體事項。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通過指定媒體發布,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發布信息。但信息空間過大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可根據統壹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壓縮和調整;壓縮和調整不得改變所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絕修改的,應當向信息提供者的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中的網絡媒體,應當自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進行網上發布;指定報紙應當自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指定雜誌應及時刊登相關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對其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進行分類,並按期將統計結果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應當向社會公布媒體名稱和聯系方式。名稱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向負責指定其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公布而未公布的;
(二)未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信息,或者未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信息的;
(三)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在兩個以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指定媒體上發布的同壹信息明顯不壹致的;
(五)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布信息的。
第三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無效,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屬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相關業務資格:
(壹)在招標信息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發布的信息不真實,含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指定媒體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違反事先約定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信息傳播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時間的;
(四)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改變了信息提供者所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
(五)其他違反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幹預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9月0日起施行。財政部2000年9月11日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庫[200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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