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全市宏觀經濟運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分析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組織擬訂綜合性及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策建議;提出深化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議,統籌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國內國際區域合作。
(四)提出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研究投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統籌安排市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性建設基金和中央、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計劃;匯總編制全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公路、水運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發展建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編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以工代賑及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投資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國家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年度計劃和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劃;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提出投融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重點和措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
(五)承擔全市規劃重大項目、重要工業基地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按規定權限核準、備案企業投資項目;負責審核上報需要國家、自治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負責審批權限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提出並組織實施年度重大建設項目,負責能源規劃和項目建設。
(六)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及政策措施,編制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引導外資投向;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七)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管理糧食、食糖、食鹽、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南寧市儲備;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服務業、物流業發展引導資金投資項目計劃,協調重大項目問題。 (八)擬訂全市綜合性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能源、交通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交通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工業、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工業、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
(九)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提出地區經濟發展和區域經濟合作的戰略及政策措施,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研究應對氣候變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開發利用規劃及政策,綜合協調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遊、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衛生、民政、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
(十壹)貫徹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南寧市價格和收費的立法建議,起草價格和收費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南寧市價格和收費政策;擬訂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分工管理目錄和收費管理目錄;負責監測和預測全市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進行全市價格宏觀管理和綜合平衡,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價格改革措施;組織實施南寧市價格和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商品、服務價格與收費標準;組織臨時價格幹預措施的實施,規範市場價格秩序,開展價格公***服務。
(十二)依法實行價格監管,維護價格秩序;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權限受理價格行政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組織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組織實施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
(十三)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參與或組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