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完公司需要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個體工商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國稅稅務登記。受理資料,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或批文。
(1)領取並填寫《國稅稅務登記表》(壹式兩份)、《納稅人稅種登記表》(壹式兩份);
(2)營業執照(副本)、其他執業證件或批文原件及復印件;(臨時個體戶不需提供);
(3)經營者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近期本人大壹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張;
(4)住所和經營場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的,提供產權證明;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協議);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理程序;
(1)領有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到直屬征收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有關事宜。
(2)未領有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到稽核管理分局辦理稅務內部登記,補發稅務登記證,以後憑《國稅稅務登記表》或納稅手冊辦理納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