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經營的,應當到經營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沒有登記註冊的,由當地工商部門對無照經營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分別處以下列處罰,可以單處或者並處: (壹)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責令提供真實情況,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經審查,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三)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證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