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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方便公民辦理個人社會事務,提高政府管理社會事務的效率,保障杭州市民卡的有序發放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民卡是指杭州市人民政府向杭州市民發放的用於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和享受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

市民卡具有信息存儲、信息查詢、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卡的申請、制作、發行、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杭州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市民卡系統建設和應用的規劃、協調、宣傳、監督和管理。

杭州市信息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市民卡相關信息的采集、存儲、交換和* * *共享,並協助建設相關應用系統。

杭州市民卡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市民卡的制作、發放和維護,以及市民卡服務網點的建設和維護,並協助建設相關應用系統。第五條勞動保障、公安、民政、衛生、交通、園林、城管等相關應用部門。應當根據市民卡系統建設的需要,及時、準確、完整、無償地向信息資源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業務信息,積極推進市民卡在本部門管理和服務中的應用。

區、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傳和發放工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市民卡應用單位不得拒絕市民卡系統在本單位的應用。第六條市民卡發給具有杭州市戶籍的市民。第七條市民卡的發放範圍、基本功能和應用領域的拓展,應當根據系統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分步實施,逐項實現。第八條市民卡存儲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以及持卡人在市民卡各應用領域的相關業務信息。第九條公民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按照規定持有效證件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務網點申領市民卡,並妥善保管市民卡和個人密碼,不得轉讓、出借。

市民卡遺失、轉讓、出借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第十條信息資源管理機構、市民卡服務機構和市民卡相關應用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應用,在市民卡信息采集、存儲、交換、應用等各個環節保護持卡人隱私。

市民卡信息采集、存儲、交換和應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衛生、交通、園林、城管等相關應用部門制定。第十壹條市民卡的技術應用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二條市民卡號碼作為市民卡的識別代碼。第十三條市民卡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使用期屆滿前3個月內,持卡人應及時辦理換領手續。第十四條市民卡申請、換領、補發、註銷的具體規定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第十五條市民卡換發或補發期間,市民卡相關應用部門應保障持卡人辦理個人社會事務和享受公共服務的基本需求。具體辦法由市相關應用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制作市民卡的費用。第十七條出售、出借或者冒用、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損害市民卡應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從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務的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不再發放與市民卡功能相近的其他卡。已經發行的,應逐步納入市民卡體系,並對原有管理制度進行相應調整。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