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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認證事項的告知和承諾制度

以下是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行部分辦稅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壹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解讀:

1.公告的背景是什麽?

答:稅務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繼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重大決策部署。2018年以來,陸續取消了61項稅務證明事項,取得了明顯成效。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全面推行涉企證明事項和營業執照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繼續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根據2021“我為納稅人辦實事,方便稅收征管”工作安排,結合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稅務總局決定, 為此,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納稅證明事項範圍、承諾方式、法律責任、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工作要求等具體事項。

二、什麽是稅務憑證和稅務憑證告知承諾制?

答: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的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納稅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事項時,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告知申請人虛假承諾的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和法律責任,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符合告知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虛假承諾法律責任的工作機制, 並且稅務機關不再索要相關證明,按照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宜。

3.選擇公告中列舉的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是出於什麽考慮?

答:關於1、2項,對個人申報享受契稅減免政策時需要提供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家庭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主要是考慮到上述事項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有很多難以取得相關證明的情況。實行告知承諾制度,可以大大減輕購房者的舉證責任,解決房產交易中辦理涉稅事項的“痛點”和“難點”。

關於第三項,對教育機構申報教學用土地、房屋權屬,按規定享受契稅免征政策需要提供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主要考慮的是,在某些情況下,需要取得校舍內相關不動產的權屬證書後,才能申請辦學許可證。因此,納稅人在辦理校舍相關不動產的契稅登記前,可能不具備辦學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導致無法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從進壹步優化辦稅服務、為納稅人辦實事出發,通過實行告知承諾制,即納稅人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取得並提交辦學許可證,即可以辦理空缺,享受免稅政策,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循環證明”問題。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時限不得超過《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辦學許可證最長審批時限6個月,納稅人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向稅務機關提交補充辦學許可證。

關於第4、5項,對企業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抵免需要提供的相關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主要考慮進壹步支持“走出去”企業,為其享受境外稅收抵免政策提供便利,將相關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由事先提交改為企業承諾後留存,稅務機關事後抽查,加強風險管理。

關於第6項,對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特殊稅務處理程序所需的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主要考慮的是進壹步提高對外商投資的服務水平。納稅人作出承諾的,不需要事先提交證明材料,稅務機關通過與市場監管部門共享信息,對企業股權變更情況進行事後核查。

四、納稅人必須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納稅證明事項作出承諾,還是可以自願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

答:可以自願選擇。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稅務機關不再要求提供該事項所需的證明材料,按照納稅人的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不願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納稅人,應提供該事項所需的證明材料。

五、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納稅證明事項,如何進行承諾?

答: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索取紙質或電子形式的《告知稅務證明事項承諾書》格式文本。本文件第壹部分“稅務機關告知事項”,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在文件的第二部分“納稅人承諾”中,納稅人可以核對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然後簽字蓋章確認。

六、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家庭住房書面查詢結果》要求申報契稅減免政策。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答:根據《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具體程序為:納稅人申報享受契稅減免政策時,應申請或授權有關部門查詢家庭成員信息和家庭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房產主管部門索取相關資料。暫不具備查詢條件的,納稅人可以自願對家庭成員及家庭住房作出書面承諾,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書面承諾進行辦理,然後通過與相關部門的信息聯網比對,及時進行核對。

七、納稅人對非居民企業轉讓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程序,提供有關部門批準企業股權變更的證明,實行告知承諾制,“納稅人”包括哪些主體?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72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根據不同情況為股權的轉讓方或受讓方。

八、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承諾以何種方式進行事後監督?

答:稅務機關根據告知承諾制納稅證明事項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通過網上核查、定期核查、抽查和日常監管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承諾虛假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稅務機關在核查過程中,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符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告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進行核查時,通過網上核查、比對不動產登記和稅務“壹窗受理”獲取的信息、查閱納稅人其他相關資料等方式,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壹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充分證明有關情況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處理。

十、有條件的省級稅務局能否決定進壹步減少提交的證明材料?

答:是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公告其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省稅務局要大力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為減少提交證明材料創造條件,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繼續深化“減證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