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轉讓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房地產產權、知識產權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不涉及投資者或資產所有者的資本和權利轉移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產權交易應當符合國家和廈門市的產業政策,遵循自願、有償、公平、規範的原則。第五條廈門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產權交易管理部門對產權交易進行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第六條產權交易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禁止場外交易。第七條本規定所稱產權交易機構是指為產權交易提供中介服務的法人組織,其設立須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是:
(壹)為社會提供壹個“公開、公平、公正、規範”的集中交易市場;
(二)收集和發布產權交易信息;
(三)為從事產權交易的雙方提供中介服務;
(四)審查產權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五)提供有關政策、法律、信息、規劃、投資等咨詢服務;
(6)其他相關服務。第九條產權交易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必要時可以設立監事會。第十條產權交易機構實行會員制。有三種成員:
(壹)經紀會員是指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認證,從事產權交易代理和自營業務的金融投資機構、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及其他法人組織;
(二)公司會員是指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認證,從事產權交易自營業務的法人組織;
(三)信息會員是指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發布,優先獲取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的產權交易信息的組織和個人。第十壹條產權交易實行經紀會員委托代理制度。
經紀會員的產權交易代理業務和自營業務必須分開,經紀賬戶和自營賬戶要分開設立和管理。第十二條產權交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應用。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通過經紀人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登記。
申請轉讓時,轉讓方應提交以下文件:
(1)資格證書;
(2)產權歸屬證明;
(三)所有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轉讓的證明。
申請收購時,受讓方應提交以下文件:
(1)資格證書:
(二)資信證明:
(2)報名。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
(3)談判。經紀會員應當根據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信息,組織轉讓方和受讓方進行談判。
(4)選擇交易方式。產權交易雙方可以選擇協議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交易。
(5)簽訂合同。經紀會員組織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加蓋產權交易合同見證章。
(六)結算交割。憑加蓋產權交易合同見證章的產權轉讓合同辦理結算交割手續。第十三條產權交易雙方應在產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壹個月內,到工商、稅務、土地管理、房產、銀行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加蓋產權交易合同見證人印章的產權轉讓合同。國有資產轉讓必須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第十四條產權轉讓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交易對象、方式、價格和支付方式;
(三)轉讓方轉讓前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
(四)被轉讓企業的職工安置方式;
(五)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第十五條產權交易中發生糾紛,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第十六條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產權轉讓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條產權交易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務轉讓應當事先征得債權人同意,債權轉讓應當事先通知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