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中院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供圖
2020年6月,河南南陽宛城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五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刑期從壹年十個月到六年不等。壹審判決後,兩名被告人提起上訴,南陽中院二審後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2021年10月,宛城區法院作出重審壹審判決,除獼猴養殖場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變為兩年九個月外,其余各人刑期未變。此後,三名被判實刑的被告人提起上訴。
2022年10月20日,南陽中院作出重審二審判決,裁定本案發回重審。理由為“兩高”《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22年4月9日正式實施,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認知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根據本解釋的規定定罪量刑明顯過重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買賣人工繁育的獼猴被訴
2018年7-8月,張冬東、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五人被南陽宛城區檢察院批捕,罪名為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其中,張冬東與汪昕是朋友關系,平常在“快手”做直播;李富安為出租車司機;王璇是壹家寵物店店主;熊忠浩是河南新野縣榮浩獼猴養殖場負責人。
2019年4月19日,宛城區檢察院以上述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宛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6月24日,宛城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決張冬東、王璇、汪昕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張冬東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0萬元;王璇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汪昕被判有期徒刑壹年十個月,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5千元。熊忠浩被判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萬元。李富安被判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扣押在案的23只活體、2只死體獼猴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涉案獼猴養殖場養殖的獼猴
涉案獼猴養殖場養殖的獼猴
宣判後,王璇、熊忠浩不服,並上訴至南陽中院。上訴理由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涉案獼猴是馴養繁殖,不是野生動物,不屬於《刑法》第341條所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2020年12月1日,南陽中院審理後作出裁定,該院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1年3月16日,該案重審壹審在宛城區法院開庭。
宛城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冬東涉嫌從熊忠浩等人的獼猴養殖場非法收購並出售獼猴***計27只;被告人李富安涉嫌協助張冬東從熊忠浩處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非法出售獼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涉嫌非法出售給張冬東獼猴8只,被告人汪昕涉嫌非法出售獼猴5只。公安機關扣押活體、死體獼猴***計25只,經鑒定均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獼猴。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5名被告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張冬東、李富安、王璇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熊忠浩、汪昕情節嚴重。
重審壹審仍判有罪
針對前述公訴機關的指控,張冬東及其辯護人辯稱,涉案獼猴數量超過其實際買賣數量,購買和出售具有牽連性,不應重復計算。涉案獼猴系人工飼養繁育,不屬於《刑法》341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而熊忠浩及其辯護人辯稱,熊忠浩是新野縣榮浩獼猴養殖場的負責人,也有養殖許可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收購、運輸、出售部分人工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認為,由於馴養繁殖技術的成熟,對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商業利用在某些地區已成規模,有關野生動物的數量極大增加,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
宛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張冬東***從經營獼猴養殖場的李朝華、陶書玲及熊忠浩及其他人處購買獼猴25只,先後出售20只;被告人李富安協助張冬東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買賣獼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向張冬東非法出售獼猴8只;被告人汪昕輔助張冬東非法出售獼猴5只。
公安機關扣押活體、死體獼猴***計25只,經鑒定均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獼猴。
宛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相關規定,本案應當定性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犯罪客觀方面包括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四種行為方式。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辯護人關於涉案獼猴不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辯護意見,部分被告人應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與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此外,熊忠浩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業廳2016年11月頒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和榮浩獼猴養殖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獼猴馴養、繁殖”,不包括許可出售獼猴行為,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辯護人持該證據認為應當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南陽中院第壹次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2021年10月10日,宛城區法院作出重審壹審判決,前述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壹審判決結果相比,除獼猴養殖場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變為兩年九個月外,其余人刑期未變。張冬東的罰金由10萬元改判為5萬元,王璇罰金由5萬元改判為2萬元,熊忠浩的罰金由4萬元改判為2萬元,李富安罰金由2萬元改判為1萬元,汪昕刑期、罰金均未變。
重審壹審判決後,張冬東、王璇、熊忠浩三人向南陽中院提起上訴。
2022年1月20日,張冬東、王璇被南陽中院取保。而在此前,另外三名被告人也先後被取保,熊忠浩於2021年3月24日被宛城區法院取保;李富安於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2021年3月17日改為監視居住;汪昕於2020年5月1日被取保,於2021年3月17日改為監視居住。
第二次發回重審
重審二審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為張冬東進行辯護,曾鳴認為,壹審法院對張冬東販賣獼猴數量以及獲利金額的認定,明顯錯誤,存在重復計算等錯誤情形。
張冬東是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會員
關於本案焦點問題,即人工繁育的獼猴屬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野生動物。曾鳴認為,案涉獼猴系人工馴養繁殖的獼猴,非野生獼猴,被告人售賣獼猴的行為不會導致生態環境被破壞,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按犯罪論處。《刑法》第341條第壹款所保護的客體是在野外棲息地存活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其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的生態平衡。
“探究《刑法》第341條的立法意圖,國家對特定的野生動物進行重點保護,是由於環境或人為的原因使得野生動物的自然生態鏈條受到威脅,種群嚴重減少或瀕臨滅絕。然而人工馴養的動物種群,因其已獨立、脫離於野生動物野外種群,對生態平衡、生物圈、食物鏈沒有任何影響,不值得或者不應該納入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的範圍予以保護。”
此外,“兩高”在2022年4月7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對所涉案件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熊忠浩辯護人以及公訴人當庭提交的新野縣政府頒布的林業局關於獼猴產業管理的《服務手冊》第8頁相關內容可以看出,經過多年發展,“新野縣出現獼猴從業人數2000人左右,養殖技術較為成熟,初步形成較大養殖規模”,可見,其獼猴養殖技術已經成熟並且頗具規模,全縣壹年保有量約1.3萬只。
曾鳴表示,為了方便獼猴交易,張冬東依法辦理了獼猴養殖協會的會員證並擔任養殖協會宣傳部部長,張冬東販賣的獼猴均從新野縣有養殖許可證的正規養殖場購得,沒有任何壹只從野外抓捕,沒有破壞野生動物生態。而公訴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涉案猴子系從野外抓捕的。
同時,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涉案獼猴是作為寵物買賣,並不是以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本案偵查人員均是從買方家裏扣押的獼猴,足以證明獼猴是作為寵物在家裏飼養的。
曾鳴表示,在《解釋》出臺前,本案與“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壹的“深圳鸚鵡案”、河南農民“采三株野草”案類似,體現出普通民眾對法的認知、民眾樸素價值觀與法的距離的現實問題。故而,本著實現法理情有機結合,保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應對張冬東做出無罪判決。
2022年10月20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再次撤銷壹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理由為“兩高”《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22年4月9日正式實施,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