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個人信息是違法行為。《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公民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容許非法獲取,不允許以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非法營利,或私自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交易。如果行為人明知不能公開、泄露或擅自為其他用途,卻仍出售或非法公開、泄露、提供給他人,那麽,嚴重時就會構成犯罪,受到刑法追究。
數量達到2萬條,還可以量刑嗎?
販賣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販賣信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據刑法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
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壹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公民的個人信息為本人所有,若不法分子從不正當的途徑取得公民的個人信息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但是當公民的個人信息被非法竊取時,每位公民都應當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