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益,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如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出租,擔保物權已經設立,或者存在* * *權屬糾紛等。,應壹並上報;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壹並申報。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告、謊報或者逾期不報告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並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
被執行人報告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