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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第三條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引導和扶持其健康發展。第四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侵犯。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維護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工商業聯合會按照章程,受理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投訴和咨詢;協調處理相關投訴,做好服務工作。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對損害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遵紀守法,依法納稅,公平競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不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自覺接受監督和管理。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私營企業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保障員工享有的權利。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個體經濟做出顯著成績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投資經營權的保護第十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權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自主決定投資方向,依法在國內外申請投資開辦企業,從事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以外的各種行業和商品的生產經營。第十壹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市場準入待遇。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生產經營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規定時限辦理相關手續。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設定審批或者許可程序。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權自主決定經營形式。可以依法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形式,也可以購買、合並、租賃、承包、參股、控股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作。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也可以依法在境外投資興辦企業。第十三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用工條件、時間、數量、工資水平和分配方式。依法聘用和解聘員工。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生產銷售、利潤分配、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私營和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經審查後,應當依法辦理貸款手續,並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

私營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或者發行股票並上市。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市政工程項目等公益事業,以及從事山區和海洋綜合開發,享受其他國營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十七條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和開發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發的科研成果和新產品,可以申請鑒定,參加成果獎。第十八條符合自營進出口條件的私營企業,可以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經批準後,可以在其經營範圍內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第十九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繳或者吊銷。第三章財產和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其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第二十壹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收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