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壹些國家,特殊的(相對獨立的)下屬法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法院)稱為法院,如法國的壹審法院、糾紛法院、警察法院、英國女王法院、家事法院等。
(2)組織法院內部審理不同的訴訟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刑事法院、民事法院、經濟法院、行政法院等。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和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法院。
(三)國家為審理特殊案件而設立的臨時審判機構。比如1956中國設立的審判日本戰犯的軍事法庭,1980設立的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特別法庭。
④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按地區、人口、案件設置的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⑤審判庭別稱。審判法庭的成員通常被稱為法庭成員,審判法庭的活動被稱為法庭活動,審判法庭的記錄被稱為法庭記錄。
⑥法院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法院采用公開審判的原則,不公開審判除外。壹般情況下,允許人們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