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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礦業領導與管理,中央政府成立礦業管理部門,完善發展礦業相關法規、政策

我國礦業長期是分專業由多個部門管理的,既有分工又有交叉。20 世紀末工業部門企業化後,各部門管理的礦山企業屬地化、社會化,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由分專業成立的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和礦山企業的聯系中介。礦產勘查開發在國土資源部由規劃司、財務司、地質勘查司、礦產開發管理司、礦產資源儲量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以及中國地質調查局等司局分別管理。工信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商業部也參與部分管理。

我國是發展中的礦業大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今後相當時期內面臨著資源和環境保護的雙重挑戰。為了保證礦產資源安全和穩定供應,建議國家建立礦業的統壹管理部門(如礦業部、地質礦業部或國家礦業局、國家地質調查局),加強對礦業的集中統壹領導和宏觀管理。這是由礦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也是我國中小礦山多的礦情和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有地勘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是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特色的需要。實現礦業的宏觀調控,必須樹立中央政府礦業主管部門的權威,完善調控的法律法規手段。

為了適應市場要求,與國際接軌,建議盡快修改《礦產資源法》,為礦產勘查開發提供法律保證;建立健全礦業市場,加強礦業秩序管理;礦業主管部門應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建立和完善礦業資本保障體系、健全礦產資源差別稅費辦法;確定礦產勘查過程中知識產權的地位、科學合理的探礦權取得;支持礦山企業發展,構建大型特大型礦業集團;加強“三率”監管,充分利用資源;鼓勵支持礦山企業,“走出去”開發利用兩種資源;建立礦產資源儲備體系和建設綠色礦山等的政策措施。

1.建立和健全礦業市場,加強礦業秩序管理

目前我國礦業市場處於初級階段,需結合我國國情,充分吸收國際成熟經驗,在企業入市、礦權流轉、資本融資、中介服務等方面建立規範高效運行的體系。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扶持,要依法加強礦業秩序管理,在管理中完善法規或制度。

2.建立和完善礦業貨幣資本保障體系,支持礦業發展

礦業發展所需的貨幣資本,風險高、金額大、時限緊,還須服從行政幹預,應該大力培育和發展以債權(礦業權)融資的礦業風險資本市場。現代礦業產業要建立在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良性互動的基礎上。因此,要正確認識、統籌考慮和妥善處理與現代礦業相關的重大關系,尤其是礦業與資本市場結合的途徑,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礦業資本市場體系,進而提高中國礦業在國際金融領域的地位與影響力。當前,我國礦產勘查開發體制改革尚未到位,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自有權益資金有限,在礦業風險資本市場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需要國家財政加大對礦產地質勘查的投入,以及危機礦山找礦和支持境外礦產勘查開發的專項補貼。

3.健全礦業開發差別化的稅費政策,鼓勵資源綜合利用

稅收政策是促進節約資源、科學合理利用資源的重要手段。由於不同礦種不同礦床類型的開發難易、深淺、貧富等存在差別,礦業開發中需要制定差別化的稅費政策。對不同礦種和不同類型礦床應區別對待,不能只有壹個稅費標準,各地國土資源(礦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稅部門,要安排專業人員準確識別不同礦區在開發中的各種自然稟賦的差異和開發條件的變化,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稅費標準。加強科學管理,鼓勵研究和提高采選技術,開發低品位資源、難選冶資源、***伴生資源和尾礦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提升我國礦產資源利用率。凡是在礦產綜合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企業,國家應該兌現稅收減免或給予獎勵。

4.加強“三率”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

加強礦產資源采礦回收率、選礦回收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管理,是節約利用資源的重要措施。2010年國務院已批準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已取得較好效果。建議在此基礎上,制定常態化激勵政策,配以有針對性的科技攻關,並加強管理,長期堅持。

5.健全和完善礦產勘查市場,確定礦產勘查過程中知識產權的地位

礦產勘查工作是科學探索活動,其成果屬於信息產品,既不同於從事物質生產的礦山開發,其成果是礦產品;也不同於嚴格執行標準設計的建築工程,壹個是“建樓”,壹個是“找礦”,“建”和“找”壹字之差,卻體現了“勞動密集型”與“知識密集型”的原則區別。

前面已經說到,每個礦床(體)都是不相同的,必須通過智力投入逐步查明,所取得的勘查成果是具有知識產權的成果,知識投入與資本投入在勘查成果中應該各占壹定比例。

因此,建議國家在規範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的法規層面上,必須明確礦產勘查工作成果的權益由資金投入者和勘查知識投入者***有。勘查成果分成比例可參考科技成果得到開發時所占有的比例,礦產勘查知識投入所占比例壹般不少於30%。這樣做,有利於建設礦業權市場和規範市場行為,有利於調動出資人和地勘人兩個積極性,有利於加強和發展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6.進壹步規範初始探礦權的取得,不搞招拍掛

探礦活動是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尋找、發現和查明可能存在的礦產資源的行為。這種勘查礦產的活動依據地質工作規律具有明確的階段性,壹般按照預查、普查、詳查、勘探(精查)四個工作階段的順序進行。由於地下礦產資源的隱蔽性(或不確定性)、地質條件的多變性、礦床(產)成因的復雜性,勘查工作是以客觀地質體為對象的調查研究,因主觀認識的片面性(或有局限性),所采用的技術手段(方法)的局限性,探礦活動提交的探礦權成果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據統計,全球地質找礦成功率僅為1% ~2%,有很大的風險性。不同勘查階段的風險程度不同,預查和普查階段的風險最大,90% 以上的探礦權項目可能找不到礦。基於探礦權是經過地勘單位(人)的探礦的智力活動而獲得的對地下地質礦產的認識,屬於認識世界,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因此探礦權出讓方式應區別對待,不能壹律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只有找到具有經濟意義的礦產,值得進壹步勘查的探礦權,應該有償取得(轉讓)。國外許多國家采取先申請先登記探礦權和勘查經費補助等政策,鼓勵申請設立探礦權開展礦產預查和普查。

近年來很多省、區、市對初始探礦權進行招拍掛,實行全面有償取得制度,對國有地勘單位取得探礦權產生排斥作用,形成探者無其權的局面,使國有地勘單位成為資本的“打工仔”,並出現投資者炒探礦權盈利,孳生腐敗和商業欺詐。初始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重投資、輕技術,不利於地質找礦事業的健康發展。由於找礦初期存在高風險,為了鼓勵找礦,初始探礦權應該實行國際通行的先申請者先登記的辦法,並優選勘查設計方案。同時,加強對登記探礦權勘查活動的管理,鼓勵社會投資者與地勘單位結合開展勘查活動,建立嚴格的退出機制,防止圈而不探。

7.規範礦業權價款的評估和收取,厘清權屬關系

1998年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同時制定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評估管理辦法》。同年,國務院240號令和241號令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交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後確認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目的是不能讓國家財政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資產流失,維護國家的權益。

實際執行中,許多地方政府在資源價值理論和資源國有理論指導下以礦生財,不區分誰出資勘查、不區分礦產勘查程度,按照探明儲量或預測資源量,收取礦業權價款,把礦業權價款視為政府財政非稅收入的新增長點,是不合理的做法。礦業權人由於承受不了高額的礦業權價款,找到的礦越多越交不起價款,於是有的采取有礦不報或大礦少報的辦法,從而極大地制約了找礦的積極性。因此,要規範地方政府行為,堅決制止壹些地方政府出臺的與國家礦業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相悖的“土政策”,制止某些地方政府以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為由,高額收取礦業權價款和以行政權力經營礦權取代市場配置礦業權的越權行政行為。

建議礦業主管部門完善有關法規,通過宣傳,明晰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與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各自的理論依據,厘清各自的權屬關系。土地級差地租理論認為,級差地租壹是反映土地自然豐度的差異,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二是土地經營者在土地自然豐度基礎上加工增值,歸土地經營資者所有。同理,探礦權人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後,通過勘查(預查、普查)使預測礦產資源增值為資源性資產,形成探礦權價款,應屬於探礦權人所有;采礦權人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後,通過勘查(詳查、勘探)使資源性資產增值,形成采礦權價款,應屬於采礦權人所有。采礦權人進壹步通過礦山建設和開發,使資源性資產形成礦產品出售獲利,則必須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的權益。

要依法維護涉礦各有關方面的正當權益,其中包括礦產資源所有者、礦業權人及礦產勘查者、地方和勘查區塊與礦產地的居民、社會生態環境等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和諧生產關系,運用公正的利益關系激勵相關各方發展礦業的積極性,以推動礦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8.支持礦山企業發展,構建大型礦業集團

礦山企業是礦產品物質生產的實體,其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礦產品供應命脈。礦山企業健康發展的標誌是:後備資源有保證;已有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綜合利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完好。現在國家每年分別出資40億元治理礦山環境和支持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已取得效果。但對礦山企業找礦的支持較為薄弱,建議加大支持力度。前壹階段5年間中央財政出資20億元與地方、企業配套20多億元合作進行230個資源危機礦山深、邊部找礦,取得重大找礦成果,延長了礦山生產期,穩定了職工就業,有利於社會安定。建議今後繼續延續所采用的政策及業務管理模式,擴大支持危機礦山的範圍,調動礦產企業的找礦積極性,增加國家與企業的投入,擴充礦產資源。同時建議,礦山企業加強礦山地質工作,大、中型礦山企業必須設有地質測量機構,加強礦山儲量管理,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與水平。有條件的礦山企業應建立礦山勘查隊伍,自主開展深、邊部找礦工作。

國家要進壹步制定鼓勵構建大型和特大型礦業集團的相關政策,加強規劃和宏觀指導,鼓勵大型礦業企業對中小型礦山企業進行跨地區、跨部門聯合、兼並、重組,逐步改變我國“壹礦壹企”、小而散的發展模式,著力提高礦業產業集中度,形成規模化、集約化的生產經營的資源開發模式,以提高我國礦業企業在國際礦業市場上的競爭力。

9.加強地勘單位和大型礦業企業“走出去”,勘查開發國外礦產資源

據有關研究預測,2025年前後我國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將達到峰值,然後逐步下降。因此,起碼還有十幾年的時間處於大量消耗礦產資源的發展階段。在立足利用國內資源的同時,必須要十分重視利用國外資源,才能做到保障供給。利用國外礦產資源,應貫徹以掌握權益礦為主,貿易礦為輔的方針,要特別重視獲取境外礦業權,利用礦業股權,建立穩定的礦山開發基地。礦業主管部門要做好規劃協調和服務指導,加大專項補助資金投入,支持國有地勘單位和礦業企業聯手合作,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礦產勘查開發集團公司,發揮中礦聯等行業協會的作用,交流國外國情、礦情、社情和法情,建立信息服務平臺,提高境外礦產勘查開發項目的成功率。

10.做好不同行業規劃之間的銜接,防止資源壓覆

我國各行業或部門缺乏統壹協調規劃,導致許多重要礦產資源被壓覆而不能勘查開發,特別是鐵路、村鎮、水面“三下”壓礦,難以開發利用的情況嚴重,如開灤集團公司壓煤27億噸,占礦井所有儲量的87%。目前,各種類型各個層級的保護區越來越多,禁采區、限采區也不斷擴大,礦產勘查的地盤越壓越小,隨意壓礦的現象屢有發生。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了礦產勘查開發工作的發展。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需要壹個資源與環境等統籌協調發展的和諧格局。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時,必須認真考慮和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與各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鄉鎮規劃等相互銜接工作,特別在礦山建設產業布局和城市新區建設規劃之間要做好銜接,防止已知資源被壓覆而無法開發利用。

11.建立礦產資源儲備體系,保障供給

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礦產資源的穩定供應,需要做好礦產資源的儲備工作。實行礦產地儲備與礦產品儲備相結合的方針,區別重要礦產、稀缺礦產和優勢礦產,制定不同的儲備目標和不同的儲備方式。壹是建立起以資源儲備為主,產品儲備為輔的多形式、立體化的礦產資源儲備體系;二是建立統壹管理和分類運作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形成自主儲備和多方聯動相結合的儲備方式;四是建立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金融支持、市場化運作的運行構架。最終形成中央、地方與企業***同參與的完善的礦產資源儲備體系,中央政府以資源安全和經濟平穩運行為目的進行戰略儲備,地方政府以區域經濟持續發展為目的進行經濟儲備,企業以經濟效益贏利為目的進行短期商業儲備。

12.科學發展,建設和諧礦業綠色礦山

礦產勘查開發在向自然索取資源的同時,涉及礦產資源所有者、礦業權人、礦產勘查者、地方政府及礦產地居民的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權益,必須依法維護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保障礦業健康發展。有些礦山開發獲得的經濟效益,還抵不上恢復生態環境的投入。用科學發展觀來衡量,像這類礦山企業與其說在開發資源造福民眾,還不如說在破壞環境危害民眾。建議大力推行建設綠色礦山,礦業主管部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礦產的綠色礦山標準,進行示範推廣。加強礦山開發準入管理,從開發設計開始建立資源回采、綜合利用和廢石尾礦處置的剛性約束和優惠鼓勵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建設綠色礦山中的作用,結合綠色礦山試點,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及專家進行評估,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推廣成功的案例,又快又好地把溫家寶同誌提出的“大力發展綠色礦山”的要求落在實處。實行統壹的《礦山閉坑抵押金管理辦法》,加強礦山環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