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包括夫妻之間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養等;
2、購房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對購買商品房,且房屋產權人在當地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3、各類人才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對具有國家重點院校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為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不受有無固定住所的限制,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落戶辦理需要以下手續: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遷戶口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落戶。
綜上所述,公民遷入本戶口管轄區,要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辦理入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