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根據上述規定,為了今後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品牌,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專用權,建議您盡快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變更。
商標變更所需材料:
1.許可證復印件(註:變更後的許可證復印件兩份加蓋公章);
2.事務所的合同、委托書和申請書(復印件兩份,加蓋公章)
3.提供工商局蓋章的《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公司名稱變更只需要,不需要)。
商標證書復印件4份(兩份加蓋公章)
時間:
1內正式受理。30個工作日;
2.6-8個月完成審核。
3.成本:8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