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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鑒燎的人物事件

2013年12月19日,據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曹鑒燎同誌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經省紀委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準,對其立案檢查。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四次會議。會議決定免去曹鑒燎的廣州市副市長職務;審議並表決通過《關於曹鑒燎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報告》,確認曹鑒燎的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審議《關於試點設立廣州市知識產權法院的報告》;會議補選了謝松為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代表資格需報請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經查,曹鑒燎在廣州市天河區、海珠區和增城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多名女性通奸。

曹鑒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曹鑒燎開除黨籍,由廣東省監察廳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批開除其公職;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6年1月12日,深圳市檢察院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交辦,該院近日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廣州市原副市長、增城市委原書記曹鑒燎(正廳級)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曹鑒燎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天河區、海珠區、增城市主要領導和廣州市副市長時,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同收受賄賂***計折合人民幣7000余萬元。 2016年1月29日,曹鑒燎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出庭受審。

檢察機關指控,1991年至2013年,曹鑒燎利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黨委書記、鎮長,天河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海珠區委書記,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物業租賃、“三舊”改造等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或與他人***同索取或收受財物***計折合人民幣7696.2674萬元。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曹鑒燎全部認罪。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