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內容: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處。
2.影響:和平***處五項原則提出後,獲得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的贊同,成為解決國與國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和平***處五項原則的提出,是中國獨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完整體現,標誌著中國外交政策的成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和印度***和國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印度***和國政府為了促進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貿易和文化交流並便利兩國人民互相朝聖和往來起見,雙方同意基於(壹)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幹涉內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處的原則,締結本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長章漢夫;
印度***和國政府特派印度駐中華人民***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賴嘉文。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壹條 締約雙方同意互設商務代理處:
壹、印度政府同意中國政府得在新德裏、加爾各答、噶倫堡三地設立商務代理處。
二、中國政府同意印度政府得在亞東、江孜、噶大克三地設立商務代理處。
雙方商務代理處享有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雙方商務代理在執行職務時享有不受逮捕之權;商務代理本人、依靠其生活的妻子及子女享有不受檢查之權。
雙方商務代理處並享有信使、郵袋和以密碼通訊的權利及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