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賠償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購平臺有責任和義務保障網絡交易安全,應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必要的監管責任。
當店鋪沒有盡到誠信交易的義務,不走正常流程就從平臺取消“跑路”,平臺有流程失控和失察的失職責任。
消費者在不能向經營者主張賠償時,有權要求網購平臺對消費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