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員流動時帶走商業秘密:合理的人員流動是社會正常發展的標誌,但人員流動帶走商業秘密也是困擾企業的壹大難題。流動的人員中有主管生產並具有管理經驗的廠長等管理人員、有參與多項科技成果的研究並掌握各種技術秘密的技術人員、有技術熟練的技術工人。流動去向有合資企業,也有民營企業等。這種流動實際是壹方利用對個人待遇的優勢無償占有了另壹方的技術秘密和管理秘密,是壹種不公平的競爭行為。
(2)兼職工作泄露商業秘密:企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兼職或第二職業,這是目前政策所允許的。但從保護企業商業秘密角度出發,存在不容忽視的可能造成商業秘密侵權的問題。
(3)為謀私利而泄露商業秘密: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壹些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為了個人的私利,故意向他人提供商業秘密的事件時有發生
(4)接待參觀中泄露商業秘密
(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業秘密
(6)發表學術論文、散發產品介紹,泄露商業秘密
(7)管理不善造成商業秘密泄露
(8)參加鑒定會、送審批材料泄露商業秘密: 通過科技成果鑒定會,請有關專家對某項成果的水平作出評價,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組織和參與鑒定會的人員,如果事先沒有保密約定,就可能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把鑒定書中不應對外公開的技術信息(商業秘密)被公開或被惡意使用,損害成果發明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