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庭職能
1、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代表中國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
2、人民法庭應當主要設置在農村或者城鄉結合部。人民法庭的設置不受鄉鎮行政區劃的限制。城市市區、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鎮不再新設人民法庭。
二、設置人民法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受理案件數量壹般不低於二百件,但邊遠山區、牧區、林區等地區不受此限,具體受理案件數量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2.至少要有三名法官,壹名書記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司法警察。少數民族地區應當配備懂當地民族語言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
3.要有自有的審判、辦公用房,以及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辦公設施、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三、人民法庭審判工作及執行案件
1、對於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條件而決定立案的,人民法庭應當及時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簡要案情等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統壹編立案號;
2、對巡回審理中隨立隨審的案件,要及時補辦立案手續;
3、對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應當將其納入基層人民法院統壹的案件流程管理體系,及時加強管理和督辦。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但涉及執行審查事項或者基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由人民法庭執行的,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九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壹、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三、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