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的。合夥企業依法成立,具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符合訴訟當事人訴訟主體要求。
《合夥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夥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同出資、合夥經營、***享收益、***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贏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法》第19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可見合夥企業有自己的財產,具有了相對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合夥企業法》第39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見,合夥企業有較為獨立的承擔責任的能力,其實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所承擔的,並不是普通的連帶責任,而是壹種“替補性的”責任。
綜上,普通合夥企業應當直接列該字號為訴訟主體。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主體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
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妳不能告我”,或者“妳沒有實體權利,妳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註意: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確定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註意:①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夥企業特有的規定,並且只有對普通合夥人才適用。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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