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企業的融資問題有哪些?
雖然風險企業的數量與日俱增,但進入成熟期的風險企業仍然很少,這意味著企業對融資的需求仍然非常必要。然而,中小風險企業在成長過程中會遇到風險企業的融資問題。以下是企業融資和風險企業融資需要註意的壹些問題。什麽是企業融資?1.企業融資是指以企業為主體的融資資金的運動過程,使企業之間及其內部聯系的資金供求由不平衡變為平衡。當資金短缺時,我們可以用最少的成本籌集到合適期限和金額的資金;當資金過剩時,要以最低的風險,在適當的期限內投放出去,以獲取最大的收益,從而實現資金的供需平衡。風險企業融資模式1。股權融資:風險投資融資是最適合風險企業的融資形式。投資者和融資者之間融資契約的壹些設計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可轉換優先股融資的應用也是基於這壹目的。通過期權定價模型計算可轉換優先股的價值,可以為交易雙方的定價提供依據。2.債券融資:債務融資對風險企業也有重要意義,可以通過壹些手段降低風險來實現。無論是流動資產質押還是資產證券化,都是充分利用風險企業的現有資產來降低風險和融資成本,從而達到債務融資的目的。同時,分析應收賬款抵押擔保和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成本有利於風險企業。風險企業融資問題1。創業企業創始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及知識產權保護:科技人員出來創業,首先要關註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通常,勇於創業的科技人員是原單位的技術骨幹,他們的離開可能會給原單位帶來很大的損失,所以科技創業者必須妥善處理好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對於未到期的勞動合同,要積極協商處理,不構成違約。同時,在創業企業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不得侵犯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否則可能產生糾紛。這不僅會牽制創業者的精力和時間,也不利於風險投資的引入。此外,還有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而不屬於科技人員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科技人員利用專利技術創業,並與原單位達成協議的,對原單位構成專利侵權。而風險企業核心技術所有權的缺陷,顯然會影響風險投資的進入,因為在很大程度上,風險投資可能會看重這項技術。2.創業企業的初始股權結構和技術持股:在我國現行公司法制度下,創業企業創立時通常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因此股權性質單壹,即均為有限責任公司普通股。這與壹些西方國家有很大不同,但這種單壹的股權結構更有利於風險資本的進入。從股東人數的要求來看,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當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但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獨立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除外。在實踐中,如果只有兩個股東,有的工商管理部門會要求任何壹個股東的出資都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的80%。技術入股問題也是風險企業創始人關註的核心問題之壹。《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有特別規定的除外。1997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國家科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並於5月,1998年發布了相應的實施辦法。根據這壹規定,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股份總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同時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和程序,如:入股的技術必須符合高新技術的標準,屬於原國家科委列出的高新技術範圍,且應是企業的核心技術;投資者有以出資入股方式處置該技術的合法權利;入股的技術壹定要評估。價格超過註冊資本20%的,評估結果還應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確認。《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司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股比例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這壹規定尚未正式頒布。3.風險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建立風險企業時,應根據《公司法》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創業企業應設立董事會,成員為三至十三人。還應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同時,公司法還規定,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只設壹名執行董事和壹至二名監事。有時可以采取靈活措施,只設執行董事和壹至兩名監事,暫時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這種簡單的治理結構適合規模小,股東少,其他股東對公司發展沒有實質性影響的情況。例如,在由兩個股東組成的風險企業中,壹個股東是科技企業家,享有公司的控股權,而另壹個股東不懂技術,不參與經營,只提供辦公場所,持有20%的股份。這類企業在創業初期只能有執行董事和壹兩個監事。在風險企業成立之初采取柔性的治理結構,有利於風險企業快速決策,及時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隨著風險企業的發展,特別是首次引入風險資本後,風險企業應逐步建立完整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利於企業的科學決策和管理。4.商業計劃書的制作:商業計劃書是風險企業為引入風險資本而制定的融資計劃。商業計劃書應介紹產品或服務、技術優勢、管理團隊、資金使用計劃、利潤預期等。向風險投資家詳細介紹風險企業。雖然這些內容看起來是純商業的,但是律師在為風險企業做商業計劃書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工作要做的。在協助編制商業計劃書時,尤其要審查和確保融資本身和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將整個融資過程置於法律框架下運作。周密嚴謹的商業計劃書,充滿法律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會更吸引投資人。5、談判大綱制作。這裏的談判大綱是指風險企業家為與風險投資家進行融資談判而準備的大綱。壹份準備充分的談判提綱有利於提高融資談判的效率。壹旦風險企業家接觸到風險投資家,他們就可以根據談判大綱盡可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商業計劃。同時,也有利於加深風險投資人對風險企業管理團隊管理質量和效率的良好印象。談判提綱的內容通常包括:企業產品或服務及技術的引進、管理團隊的引進、所需資金數額、投資的時間和進度、股權比例的安排、董事會的設立、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等。6.風險投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高門檻和風險企業的特點,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制度下,吸收風險投資的企業多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所以風險投資通常是換成單個有限責任公司的普通股股權,不像美國有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期權。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風險投資的方式主要是增資擴股,即增加風險投資家作為風險企業的股東,風險資本註入後,作為風險企業的註冊資本追加,而不是支付給原股東。少數情況下,風險資本投入時,在增資擴股的同時,可能伴隨著股權轉讓的安排。比如創業企業原股東想部分套現,或者由於政策限制或者未來股票發行上市的需要,必須調整股權結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進行創業投資的投資程序完成,應以工商變更登記完成為標誌。創業投資協議等文件簽署後,創業企業應持創業投資協議(增資擴股協議)、創業企業修改後的章程、創業企業股東會關於同意吸收創業投資的決議、創業投資人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決定投資的決議,到創業企業原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和增資的工商登記手續。7.盡職調查。盡職調查是風險投資項目中壹項重要的法律工作。主要目的是保證投資的合法性,防止和避免風險企業在所有融資文件和協議中對風險投資家做出重大錯誤或誤導性陳述。壹方面有利於風險投資程序的順利進行,另壹方面有利於避免風險企業的原股東將來因為錯報而對風險投資家承擔民事責任。盡職調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壹般包括:創業企業的律師和創業投資家的律師應獨立審查創業企業的章程、公司法及其他壹切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投資項目不違反法律規定或企業章程。同時,要認真審核風險企業簽訂的所有重大合同,避免風險企業因投資項目對外違約。應註意風險企業在融資文件和相關協議中所做的所有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於壹些重要情況,要仔細查看相關政府批準文件、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必要時還應當就有關問題向風險企業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並制作調查記錄。8.法律意見。在大型風險投資項目中,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家都會要求其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作為投資項目所依據的基本文件。法律意見書的內容通常包括:創業企業的合法設立和有效存續、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引入創業資本和股權結構安排的合法性、融資文件和協議的有效簽署、已經取得或應當取得的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投資協議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創業企業現有或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案件、投資協議與創業企業原有外部協議的矛盾等。如果涉及專利或版權等知識產權,也要對這些權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發表意見,甚至要請知識產權律師發表專業意見。9.風險投資協議。在美國風險投資實踐中,風險投資協議通常被稱為股票購買協議,是風險投資項目的核心文件。雖然這種協議通常由投資人的律師起草,但風險企業顯然必須熟悉協議的條款和內容,才能在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中充分保護風險企業的合法權益,順利完成投資過程。在我國目前的風險投資實踐中,風險投資協議並沒有受到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的重視。很多創投項目只用壹般股東出資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不用創投協議。需要指出的是,創投協議不能被股東出資轉讓協議所取代。風險投資追求的是成功退出和高回報,所以風險投資不同於壹般的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協議必須對風險投資的條件和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專門約定,這不僅是風險投資的前提,也是風險投資成功退出的法律保障。風險投資協議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a .投資交易的表述。包括交易各方的名稱、投資金額、投資時間、股份比例、資金使用方向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b .創業企業及其原始股東的聲明和保證。這種條款主要保證風險企業的合法有效存在和投資交易本身的合法有效,是風險投資家進行投資的前提。此類條款主要包括:合法成立、有效延續、經營合法性、組織機構、財務狀況、訴訟仲裁、重大涉外合同、專利等知識產權、稅收優惠、引進風險資本的合法性;c .風險投資家履行投資義務的前提條件。通常情況下,風險投資家也會對風險企業及其原始股東提出壹些特殊要求。只有滿足這些要求,風險資本才會投入。可以看出,這類條款的主要作用是讓風險投資家分析、闡明和把握自己的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的提供、核心技術人員聘用合同的簽訂、關於再融資的承諾、操作風險控制和資產處置等。風險企業的管理。此類條款主要包括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股東大會的召開、董事和監事的任免、財務報表的編制及其定期提交股東審閱等。值得壹提的是,在風險投資的投資達到壹定比例後,風險投資家會向風險企業董事會派出董事,這不僅是他們作為股東的權利,也有利於風險企業利用風險投資家的人才和資本市場資源,提高管理水平和資本運作能力。介紹了企業融資的定義和風險企業的融資方式,並介紹了融資前和融資中需要註意的問題。了解了企業和風險企業的融資問題後,才能更好地為未來風險企業的融資做準備。融資者了解這些問題,可以讓融資者的投資更放心,融資者也可以更安全地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