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二,行政訴訟保全,
1、證據保全: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保全措施。
2.財產保全;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三,刑事訴訟保全:
人民法院對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1,有原告在民事訴訟中的申請,無擔保;
2.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