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