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商標簡介
地理標誌是壹種知識產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22條將地理標誌定義為表明商品原產於某壹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某壹地區或地方,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有關的標誌。這壹概念涵蓋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規定的不允許虛假標註的原產地名稱或標誌。根據《TRIPS協定》第22條第2、3、4款的規定,成員國應禁止明示或暗示商品名稱或表述來源不真實,足以誤導公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或者撤銷未能表明商品真實原產地的地理標誌商標註冊;禁止使用或註冊字面真實但仍有誤導性的地理標誌等。很明顯,這是壹種防禦性的保護方法,只是地理標誌保護的最低標準;Trips協議並不禁止成員國根據自身需要制定地理標誌的具體保護模式,例如允許符合條件的主體按照特定程序註冊地理標誌,以尋求類似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積極保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