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有限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壹些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比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公民人身傷害造成的誤工費損失,“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傷殘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傷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第三,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四是平衡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應當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加公正、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