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程序
農村低保的申請、審批
1.戶主申請:持有當地農村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戶主,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2、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證,指定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證明;
3、用人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
4、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營收入和承包或承租有使用權或經營權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產資料的質量證明;
5.學生就讀學校的學生證、錄取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壹地的,提供當地派出所、鄉鎮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
7.其他證明材料(在職證明、退休證明、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相關裁決材料等。)
2.村委會評估:受鄉政府委托,村委會組成由村幹部、鄉鎮包村幹部、村民代表、老黨員等成員組成的農村低保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實際生活等情況進行初步評估測算,召開村評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測評,提出初步意見, 並將評價結果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和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符合規定條件並經公示,群眾無異議的,發送並填寫(農村低保申請審批表),經審查小組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壹並提交鄉鎮政府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和證明材料退回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公示後群眾有異議的,提交鄉鎮政府審核。
三。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組建農村低保審核委員會,由分管領導、民政、財政、統計、工商、村黨支部、村委會幹部組成,負責審核村委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和評估,如果符合要求,由鄉鎮領導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村委會,並通過村委會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
4.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每年確定辦理農村低保的日期,在規定時限內,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兩次公示時間)完成審批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批準,不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當在《農村低保待遇審批通知書》中說明理由,並通過鄉鎮政府或者受委托的村委會送達申請。
動詞 (verb的縮寫)審批後公示發放:縣級民政部門將審批結果交由鄉鎮政府或委托村委會,在村委會公示欄再次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以評議結果公示內容為準,增加審批享受農村低保的時間,家庭壹年領取低保等。).無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發放低保金和低保金發放卡,自批準之日起,從下月起按季度實施低保金發放。如有異議,鄉鎮政府將向縣級民政部門反映情況,重新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重新審核情況,重新履行審批程序,必要時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或者聘請專業調查單位協助調查評估。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次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