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保密協議有補償嗎?

保密協議有補償嗎?

保密協議有補償。

1.賠償條款可在保密協議中約定;

2.勞動者遵守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的,單位可以按照約定給予其經濟補償;但勞動者不遵守約定的,單位也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署保密協議的人員範圍:

1,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2.壹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

3.市場策劃和銷售人員;

4、會計人員、秘書、保衛人員等。

簽署保密協議的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締約行為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主體不合格,合同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的意誌是真實的:當事人的意誌是真實的,這意味著行為人的意誌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往往很難從外部判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法律壹般不會主動介入。缺乏真實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

(1)壹是合同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所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物,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利益的要求;

(2)第二,合同目的合法,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原因是合法的,直接的內在原因是合法的,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而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會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壹。沒有這些正式的要求,合同就不能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禁止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