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認定範圍
登記失業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4050”人員:是指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人員;
城鄉低保人員:是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殘疾人員:是指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
特困職工家庭成員:是指持有效《特困職工證》的家庭成員;
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是指登記失業持續1年以上的人員;
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是指經當地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
城鎮零就業家庭是指城鎮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員均未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村零轉移家庭是指農村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員均未實現轉移就業的;
被征地農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被征地農民;
優撫對象家庭成員:是指持有《江蘇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家庭中的優撫對象家庭成員;
軍隊退役人員:是指持有《退役士兵證》或《轉業證》的軍隊退役軍人;
鎮江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二、認定程序
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可通過“江蘇省人社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進行網上申報,也可持本人有效證件和相關材料到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業務窗口申請。其中,本市戶籍人員仍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外市戶籍人員中大齡、殘疾、低保家庭、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勞動力等人員可持本人居住證,在常住地社區提出申請。
申請時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並按人員類別提供以下材料:
1.特困職工家庭成員:提供工會組織核發的《特困職工證》原件;
2.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提供當地扶貧部門出具的扶貧開發系統截圖;
3.被征地農民:提供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被征地農民征地證明材料;
4.優撫對象家庭成員:提供《江蘇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原件;
5.軍隊退役人員:提供《退役士兵證》或《轉業證》原件;
社區受理。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業務窗口負責受理、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比對申請人有關信息。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申請人相關材料及信息錄入江蘇省人社壹體化業務系統,上報街道初審。
街道初審。街道為民服務中心業務窗口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社區上報、網上申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上報各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復審。
各市認定。各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及時對街道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應在各市、區人社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不得認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申請人申請當月或上月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的;
2.申請人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的。
信息查詢及材料歸檔。申請人書面材料統壹由街道為民服務中心匯總,按季度報送各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存檔。
三、管理服務
信息查詢。各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將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錄入“江蘇省人社壹體化信息系統”,建立就業困難人員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申請人可通過“江蘇省人社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查詢認定結果及相關信息。
就業援助。村、街道服務窗口要建立就業困難人員管理臺帳,實行分類管理,並將受理資料集中報送各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存檔。對認定對象應及時進行跟蹤指導和就業援助,每月核實其求職、培訓、就業、創業等情況。對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註明退出原因,及時報各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註銷身份。
退出管理。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及時註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並告知本人,在《就業創業證》或信息系統上記載註銷時間:
1.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之日起,連續6個月及以上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的,或者6個月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元及以上的;
2.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的;
3.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職工家庭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家庭成員中至少有壹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5.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聯系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不主動聯系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8.其他已實現就業創業或者失業登記被註銷的;
9.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項
鎮江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按照“雙隨機壹公開”抽查制度要求,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開展督查,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本服務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鎮江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進壹步規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本服務規程由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