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凡。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科學家。
2、思維獨特。不是普通人的思維。
3.求知欲和毅力。
4.不怕吃苦。
科學家的形象和責任
科學家在社會上享有很高的聲譽,不僅因為科學知識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的財富和福利,還因為科學家被視為不求功利、超凡脫俗的真理化身。科學是基於事實和邏輯的客觀知識,不受社會價值觀的影響,是價值中立的。比如麥克斯?韋伯認為,科學的目的是引導人們做出理性的行動,通過理性的計算選擇實現目標的有效手段,通過服從理性來控制外部世界。因此,他主張科學家在職業生涯中應該“為科學而科學”,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在知識上誠實...來確定事實以及邏輯和數學之間的關系。”
這種“科學價值中立”的觀點有時意味著科學知識(純科學)不反映人類的價值;有時是指科學活動的動機和目的只在於科學本身,而不在於個人價值;有時意味著科學理論對社會沒有直接影響,科學家不對其成果的社會後果負責。
“科學價值中性化”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有認識上的原因,也有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上的原因,包括:方法上的專業分工以達到高效率;哲學上的機械唯物主義把物質和精神、事實和價值完全分開;作為壹種時代精神,經濟學中的不幹涉主義影響了科學界強調科學的自主性;政治中的官僚等級制度將個人既視為專家,又視為無意識的齒輪,反映了科學發展到壹定階段由於分工精細、專業化程度高而導致的註重局部而忽視整體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學作為壹種理性活動與其他人類活動(如藝術、宗教等)的區別。).也反映了人們對自然基本圖景的認識,以及科學作為壹個社會系統對自主發展的要求。
“科學價值中立化”在壹定意義上、壹定範圍內似乎是成立的,它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科學事業不受壹定的社會幹擾。例如,17世紀,初出茅廬的英國皇家學會科學家向保皇派保證,他們將保持價值中立,不幹涉神學、形而上學、政治和倫理事務,以換取自由發表文章和交流的權利。在科學越來越強大甚至成為時代主旋律的20世紀,“中立”被用作反對“科學政治化”和“科學道德化”(李森科事件和納粹對猶太科學家的毀滅)的武器,但“科學價值中立”有時被用作拒絕考慮科學家社會責任的擋箭牌。
社會在變化,科學事業也在變化。當代社會的科學家大多以科研為生計,為了實際應用的功利目的而進行科學研究。這是否會損害科學家崇高脫俗、融合真善美的理想形象?
20世紀80年代以來,科研不端行為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註。《健康科學中負責任的研究行為》這份報告是由美國醫學會從65438到0989發布的。1992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工程院和醫學研究所聯合發表了壹份題為《負責任的科學:確保研究過程的完整性》的研究報告;1995,美國三所聯合轉載如何在科研中做壹個有科學家責任感的行為。在1989的第壹版中,標題“如何成為壹名科學家”後面明確跟著“科學研究中負責任的行為”,以強調科學家的責任。2002年,美國第三醫院再次發表了關於科研責任的研究報告《科學研究中的誠信——營造促進負責任研究行為的環境》,這表明責任在科學界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
什麽是負責任的科研?
責任最普遍、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關系,即我們的行為會對世界產生影響;其次,這些行為是由行為人控制的(自由意誌),如果所有行為都是被迫的,就沒有責任;第三,在壹定程度上可以預見後果(認知能力)。因為人具有自由意誌、控制能力和預測能力,人可以有效地影響外界,所以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任何社會裏,總有壹些人,比如醫生、律師、科學家、工程師或者統治者。因為他們掌握了知識或者特殊的力量,他們的行為會對他人、對社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科學技術增加了人們的預測和控制能力,從而擴大了責任範圍。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知識的增長,人的能力提高了,人的行為性質也發生了變化。個人行為的後果變得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嚴重,越來越持久,越來越不可預測。
討論科學家的責任有不同的角度和層面。壹個角度是討論科學家作為同壹科學主體的成員在促進科學知識增長時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麥克斯。韋伯、默頓等人正是從這個角度提出了為科學而科學是普遍的、公共的、非盈利的、系統的懷疑主義、原創性、謙虛、理性精神、情感中立、尊重事實、不欺詐、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等。科學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實驗)也要遵守人道主義原則(比如1949的紐倫堡法典,強調人體受試者的實驗要遵循知情同意、受益、無傷害、公平和尊重的原則)甚至動物保護和生態保護的原則。這些規範保證了科學的獨立發展和科學知識生產的正常運行。
從另壹個角度來說,考慮到科學家在社會中身份的多重性,應該增加科學家的行為準則:責任,即思考、預測和評價他們所產生的科學知識可能產生的社會後果的責任。因為科學發展使人擁有越來越多的權力,科學家對這種權力所導致的行動後果的責任也相應增加。如果人們把科學給人類帶來的好處歸功於科學家,那麽科學家就要對他們負責。如果很難要求科學家對應用前景不明確、不可預測的基本原理的發現的應用後果負責,那麽就應該要求試圖將科學理論應用於實踐(工業、軍事或其他)的科學家(這是當代科學家的大多數)仔細考慮其科學活動的後果,而不考慮其主觀動機和意願。
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在軍事和工業上的應用越來越多,科學技術的負面社會影響也越來越明顯。與科技發展無關的核戰爭、基因工程和生態危機將對人類生存產生決定性作用,科學家不能再對科學的社會後果無動於衷。
20世紀30年代,隨著馬克思主義者對科學與社會關系的開創性研究,以伯納德、李約瑟、斯諾等人為代表的壹批英國進步學者提出了科學家的社會責任問題。他們認為科學家不應該躲在象牙塔裏,而應該服務和理解公眾。科學與社會緊密相連,科學家有責任用科學造福人類,教育大眾。
二戰後,科學家們開始了壹場反戰和平運動,討論科學家的社會責任。以玻爾、西拉德、鮑林等為代表的科學家。強烈呼籲積極活動,使科研成果用於和平目的,而不是用於戰爭。“各國科學家都有責任致力於公共教育,讓他們廣泛了解科學空前發展可能帶來的危險。”
因為科學家掌握了專業的科學知識,他們能夠比其他人更準確、更全面地預測這些科學知識可能的應用前景,他們有責任預測和評估相關科學的積極和消極作用,並對人民進行科學教育。因為現代科學家不僅從事自己的專業工作,作為社會精英,他們往往參與政府和行業的重大決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聲譽。他們的意見會特別被信任。所以,對於不是自己專長的東西,他們要謙虛謹慎。當各種利益出現矛盾時,他們有責任公開發表意見,甚至退出某些項目的研究。不能因為部門利益,為了資金和投資,只說好話不說壞話。
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拓展了科學家社會責任的含義。科學家不僅有責任讓自己的研究成果為人類和平服務,也有責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當壹項正在進行的研究可能破壞生態平衡、物種或人類和平時,科學家有責任停止研究,並向公眾披露這項研究的潛在危機。1974年,生物學家伯格發表了壹封自動暫停重組DNA研究的公開信,引發了壹場關於基因研究潛在危害的討論。科學家對他們的責任範圍有了新的想法。“科學家自己也開始批判和懷疑研究人員的責任和無限追求真理的權利。”
1984年在瑞典烏普薩拉制定的《科學家道德準則》中規定,當科學家斷定他們正在進行或參與的研究與這壹道德準則相沖突時,應暫停他們正在進行的研究,並公開聲明在做出判斷時應考慮不利結果的可能性和嚴重性。
退壹步說,即使這些研究有價值,科學家也有責任選擇。壹個國家或壹個機構的資源總是有限的,所以在選擇壹些研究項目時,會犧牲另壹些。因此,在決定項目的內容和研究目標時,應考慮是否符合道德使用和資源分配的公正標準,權衡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因為科技活動需要社會資源,會帶來社會效益,但也有社會風險,所以在資源、效益和社會風險方面。
近年來,關於克隆技術倫理問題的討論是這種思想的延續。科學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潛在危險的研究,如克隆人,是否應該受到限制,目前仍有爭議。有些人認為呼籲科學家拒絕研究可能危害社會的項目帶有很大的烏托邦色彩。有人擔心對責任的強調會對科學家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但是,既然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是增加知識,提高人類控制自然力的能力,服務於全人類的福祉,那麽科學研究的方向和進步速度就應該服從於科學家對社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