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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兩減半的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稅發[1994]20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適用稅收優惠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與目前正在享受或已經享受“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相對照,我們發現目前壹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存在以下幾種不符合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待遇的情況:

壹、工商營業執照上有生產性經營範圍,但企業實際沒有從事生產經營;

二、工商營業執照經營期達十年以上,但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有壹段時間停業,實際經營期未滿十年;

三、企業實際經營期十年以上,但其中某些年度“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當年全部業務收入的50%;

四、企業的經營範圍表面上看起來象是“生產性”,但實際不是“生產性”。

的確,“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待遇吸引了不少外商來我國投資,但“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待遇是有限制條件的,有它必須具備的前提。因此,為了嚴肅稅法,稅務機關應當要求正在享受或已經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全面自查,另壹方面,稅務機關應對正在享受或已經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重點抽查.對不符合享受“兩免三減半”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該補回已減征、免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補回,不能讓某些納稅人鉆了稅收的漏洞,破壞稅法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