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由於避稅與稅收籌劃難以區分,國際上對避稅與稅收籌劃的法律定義存在很大差異。稅法要求承擔其法定納稅義務,只要不違法,就應該允許。我國的避稅概念在法律上沒有表述,只是散見於稅收政策文件和人們的理論研究文章中。總的觀點是反對非法避稅,默許合法避稅;
2、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相反,它通過節稅促進生產的發展,增強納稅人的發展潛力,使稅收找到新的增長點。政府不應該反對這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