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日常證據保全。
這些日常留存的工作或生活的證據是第壹手證據,如日常工作記錄、文字記錄、工作胸卡、工作服等物品,有個人和單位的明確標記,能有效證明勞動關系。也是勞工維權的主要證據來源。當妳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這些證據很有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在第壹時間被用人單位拿走。如果之前沒有保存好證據,很容易引發糾紛。所以我們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加強日常留存證據的習慣性思維。
第二,對方舉證的內容需要對方舉證。
能否要求雇主出示證據?當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妳拿不出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的部分,比如妳的考勤記錄,公司沒給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舉證,就要承擔不舉證的不良後果。
第三,收集證據。
個人取證是對日常證據保全的補充,比如企業的信息,註冊地,法人是誰等。,會在其企業信息網上公示,而如果要起訴用人單位,必須獲取其相關企業信息。當然,我們也可以收集壹些證人和物證。
第四,申請調查。
對於壹些普通搜查無法獲得的深層次證據,也需要對本案事實進行澄清。這時候就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如果符合條件,法院可以批準同意或自行組織調查。
其實壹般的勞動爭議案件都不復雜,金額壹般都不大。壹般通過前三種方式獲得的證據基本可以滿足妳的勞動維權需求。對於少數特別不講理,特別流氓,甚至涉黑涉惡的不良企業,當妳不得不采取第四種舉證方式時,到時候就毫不猶豫地出手,壞病就要下猛藥了。
遇到企業無理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權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