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的方式,將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工程管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等任務,由投標人通過競爭承接任務。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招標投標活動過程和結果。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監察、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招標投標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其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設置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鼓勵依法必須招標以外的建設工程采用招標方式發包並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第八條 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招標應當逐步推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 建設工程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投訴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投訴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實名書面投訴,並提供證據材料或者有效線索。第二章 招標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招標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規定已經履行有關審批、核準、備案等手續;
(三)有滿足招標所需的技術資料或者設計圖紙;
(四)招標範圍內所需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設立專門招標組織;
(二)具備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資格;
(三)具備與建設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技術力量;
(四)本單位具備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不得少於三名,並且至少包括壹名在本單位註冊的造價工程師;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並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第十三條 不符合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招標代理內容應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並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委托招標時,應當公開擇優確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體規定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專業工程、重要設備和材料等達到省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建設工程招標人***同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進行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工程管理等服務類招標及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的招標除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外,還可以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招標,具體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