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二)

中華人民***和國反傾銷條例(二)

第九條 傾銷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並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壹)來自每壹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於2%,並且其進口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壹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於3%;但是,低於3%的若幹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第十條 評估傾銷進口產品的影響,應當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審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範圍的生產。 

第十壹條 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在特殊情形下,國內壹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並且該市場中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壹個單獨產業。 

第十二條 同類產品,是指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傾銷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三章 反傾銷調查

第十三條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產品在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國內市場消費時的價格信息、出口價格信息等; 

(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 

(壹)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傾銷; 

(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三)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十六條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並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通知有關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十七條 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 

第十八條 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第十九條 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 

立案調查的決定壹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條 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商務部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後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商務部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系方提供壹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應當允許申請人和利害關系方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於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終裁決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商務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 

第二十六條 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並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壹)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傾銷幅度低於2%的; 

(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五)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來自壹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