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壹條 為規範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管理制度,鼓勵企業充分用好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轄區內所有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第二條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產品使用(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棄、廢舊物資回收和再生利用,並符合國家公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規定,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項目)。綜合利用產品的範圍,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執行。第三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有健全的資源綜合利用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和完備的務、物資、質量、能源、安全等規章制度,具備相應的計量檢測手段和較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

資源綜合利用的產品必須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推廣應用價值。並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標準組織生產,沒有上述技術標準的產品,必須有企業標準。

不破壞資源,不造成新的汙染,有壹定的經濟效益和環保效益。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企業(項目),由企業填寫《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申報表》(附後)和企業(項目)有關說明材料,報經企業主管部門(中央在黔企業由省有關代管部門或直報省經貿委、省計委)審核提出意見後,送省、地(州、市)經貿委(局)、計委(或計劃局)按以下程序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工作:

地及地以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現有企業由各地、州、市經貿委(局),基本建設項目由省地、州、市計委(計劃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技術人員對申報企業(項目)的生產工藝、產品配方、技術水平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各地、州、市經貿委(局)或計委(計劃局)在《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申報表》上簽註認定意見並發給《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證書》後,地、州、市稅務部門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減免稅審批手續。

省直和中央在黔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現有企業由省經貿委,基本建設項目由省計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技術人員對申報企業(項目)的生產工藝、產品配方、技術水平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經貿委或省計委在《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申報表》上簽註認定意見並發給《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證書》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減免稅審批手續。

對工藝技術和產品配方復雜、檢測水平要求較高、免稅額度較大的地及地以下企業(項目),各地、州、市組織進行認定工作有壹定困難的,可由經貿委(局)或計委(計劃局)會同稅務部門提出意見上報省經貿委或省計委,由省經貿委或省計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進行審查、認定後,簽註認定意見並發給《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證書》。

省、地(州、市)計委(局)認定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後,要將企業(項目)的有關情況抄同級經貿委(局)備案。第五條 經審查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可按國發〔1996〕36號及黔府發〔1997〕18號等文件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等優惠政策。對未經認定的企業(項目),稅務部門不予辦理稅收優惠政策手續。第六條 對認定後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發生變化使生產原料超出《資源綜合利用目錄》所列範圍的,不得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如生產原料改變,但仍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所列範圍的,要重新進行申報認定。第七條 《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由企業提出申請,向地、州、市經貿委(局)或省經貿委申請復核續認。不經續認的,所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自然終止。

《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證書》由省經貿委統壹印制。第八條 省、地(州、市)經貿委(局)要會同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已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的相關指標進行檢查,對企業不按認定的工藝技術、產品配方進行生產而影響資源綜合利用效果的,要限期改正,否則,註銷《貴州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證書》,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