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財產證明是繼承或贈與的,按照受贈人收取的總額收取。
2、不足10000元的,按1%收取,但較低者收取10元。
3、1萬元,按2%收取。
房地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與房地產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雖然房產公證並不是房產交易的必要環節,但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規避很多風險,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不動產公證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不動產買賣合同、不動產租賃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動產繼承、不動產贈與、不動產侵權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產權確認、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涉外及港澳臺房地產事務的公證。
辦理房地產公證時,公證處需要了解以下信息:
1.本合同所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數量、質量、附屬設施和使用面積;
2.房屋買賣價款的金額、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
3.買賣房屋的交付時間;
4.辦理房屋產權轉移及相關手續的協議;
5.雙方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6.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簽字時間,包括擬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按揭的負擔。
綜上所述,在公證處公證的房產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文章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和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的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
(3)民事協議證明;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明文件、知識產權享有、轉讓、使用許可證明;
(六)公證保管遺囑,核對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七)財產清查、清算、評估和毀損評估的證明;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保管文書,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辦理與公證有關的登記、認證,起草、修改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