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戶需求。產品獲得地理標誌保護後,其原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可以使用特殊地理標誌。具體包括經公告批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者、公告後被註冊為集體商標的註冊人集體成員、公告後被註冊為證明商標的被許可人以及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註冊備案的其他使用人。
3.使用規範要求。
(1)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地理標誌產品生產。
(2)按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要求,規範和標註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受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和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使用專用地理標誌的,應當在專用地理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當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經銷商統壹的都會信用代碼。
(3)特殊地理標誌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定期報送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