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下午3點左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檢察”發布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
承辦檢察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罪案件。李征琴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壹貫良好。經綜合評估,李征琴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打擊報復證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殺、逃跑等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準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辦案檢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檢察機關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其親生父母也向檢察機關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請求。且不批準逮捕李征琴可以讓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學習、生活,對恢復其身心健康有積極作用。因此,我們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2014年6月以來,因為教育問題,李征琴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壹級。
面對質疑,2015年4月20日晚上9點左右,“南京檢察”又再次發布長微博,對為何對李征琴故意傷害案不予批捕,給出了幾點理由。
審查逮捕聽證會上,多數人建議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該院經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並以公開召開審查逮捕聽證會的方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後,認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但無逮捕的必要,遂於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準逮捕李征琴的決定。
針對網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審查逮捕聽證會,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解釋,聽證是指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審查逮捕案件,向訴訟當事各方及社會公開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的壹種辦案方式。
“這是人民檢察院在訴訟實務當中總結出的較為實用的方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說,根據檢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據實際情況以聽證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通常比較有爭議或是敏感的案件會舉行聽證,以便更全面地聽取歸納各方意見。
中央電視臺報道,出席聽證會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確表達了建議不予批捕的意見。
曾擔任“南京餓死女童案”陪審員的黃瓊花是參加聽證會的成員之壹。據她介紹,參與聽證會的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婦聯、民政、學校、社區相關人員等。
黃瓊花說,她給出的建議是不批捕。聽證會上,辯護律師讀了養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黃瓊花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中說,作出這樣的決定,和李某致歉信沒有關系。
“犯罪嫌疑人會不會二次犯罪,是否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這是衡量是否應該逮捕的重要條件之壹。”黃瓊花說,自己給出不批捕建議,更多的是考慮案件性質是否嚴重,作案人主觀惡性大不大,會不會毀滅證據,會不會逃跑甚至自殺等。黃瓊花曾接觸過多起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案件,她說,在這起案件中,孩子受傷害的情況也屬於比較輕微的。
“批捕還是不批捕,它其實針對的是還要不要繼續對李征琴采取強制措施,還要不要繼續把她關在看守所。”黃瓊花說,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應該如何量刑這些問題上糾結,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是合理的。
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律師李曉霞也參加了聽證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危害社會、是否會逃跑、自殺等因素,她也給出了不批捕的建議。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黃瓊花強調,不批準逮捕,並不代表之後不再追究養母的刑事責任。她希望之後能進壹步審查起訴,使之成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妳在家裏鞭打孩子構成輕傷也是違法的。”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也解釋說,不逮捕也不意味著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逮捕只是強制措施中的壹種,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宋英輝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適用問題,與最後的量刑沒有必然聯系。
據宋英輝介紹,對嫌疑人批準逮捕通常需有三個前提條件:壹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是若不逮捕會存在妨礙訴訟的現實危險。“這些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如果可以隨傳隨到,能保證不脫逃、遵守相關制度的規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認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決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後經鑒定屬輕傷。故意傷害結果是輕傷時,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說,法律規定,只有嚴重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屬於無條件的逮捕範圍。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稱,李征琴歸案後,深刻地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征琴采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同時,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壹貫良好;經評估,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也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復,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此外,南京檢方還給出了另外兩個不予批捕的理由
壹是該案的發生系事出有因。系不當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實施故意犯罪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差異,其主觀惡性也較小。
二是不批準逮捕符合各方當事人意願。通報稱,本案被害人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被害人親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聽證會上,絕大多數與會人員從多個角度表達了贊成不批準逮捕的觀點。因而,對李征琴批準逮捕,繼續對其進行羈押,會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很可能會引起新的心理創傷,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前提下對李征琴不批準逮捕,有利被害人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學習狀態,將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壹案。
檢方指控稱,“虐童案”的當事女主角、男童“小寶”的養母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李征琴認為鑒定程序有嚴重問題,在刑事立案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將其拘留。
9月28日庭審,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教育問題,用抓癢耙、跳繩對男童施某某毆打,致其體表分布範圍較廣泛挫傷。經公安部門鑒定,施某某傷情已構成輕傷壹級。
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持異議,認為自己未構成犯罪。她承認自己對孩子進行毆打的事實,稱“是因孩子經常說謊,我用抓癢耙打他的腿,用折好的跳繩往他身上刷。”打完孩子後,李征琴表示沒有查看過孩子的傷情,但認為自己“打得不重”。
庭審從上午9點半壹直持續至晚上10點,連續12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暫時休庭,29日上午九點,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在28日的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承認打了孩子,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李征琴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取決於孩子傷情所達到的程度,而這也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9月29日繼續開庭審理,由於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情緒失控,喊叫哭鬧,致使庭審中斷兩次。上午11時繼續開庭,審判長宣布,因李征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經院長批準,決定對李征琴逮捕。 李征琴情緒失控欲撞墻自殺,被當庭逮捕
2015年9月29日上午,庭審剛開始,李征琴對法官庭審直播有意見,大吵大鬧。法官解釋說,雙方此前同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隨後,檢方出示證據,其中壹份是會議記錄,刑偵部門召開法醫會議,對孩子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標準進行了明確。對於這份證據,李征琴提出了不同意見。她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已經出具了法醫鑒定報告,為什麽還需要這麽多的專家來給它作證、說明,難道這個鑒定不能 說明孩子輕傷壹級的問題嗎?而且她提出,自己開庭前並沒有看過這份證據,她希望案件能夠延期審理。
李征琴情緒激動,不聽審判長的解釋。審判長多次敲槌制止,但她仍然喊著要咨詢專家,導致庭審無法繼續。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5分鐘。壹直到當天上午11點鐘,才恢復開庭。
審判長宣布,在休庭期間,經過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第壹,關於李征琴此前在庭審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證據問題,這份材料公安機關已提前提交法院,且法院已電話通知李征琴的辯護人到法院查閱,不存在“證據突襲”的說法;第二,在上午庭審中,李征琴不服從審判長指揮,當庭吵 鬧,被法庭依法訓誡,在休庭期間,她在羈押室試圖撞墻,被法警制止。經合議庭評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第2項規 定,李征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經由浦口法院院長批準,決定對李征琴逮捕。
隨後法官再次宣布休庭。而當庭被帶上手銬的李征琴,情緒激動到無法行走,被法警擡出法庭。
當天下午,案件繼續審理,此時的李征琴,看上去平靜了很多。
聽到孩子的話,她偷偷擦拭眼淚
在這兩天的庭審中,小虎的親生父母也請了壹位律師,作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訴機關出示完證據後,他也向法庭出示了壹份視頻證據,是小虎想跟養母說的話。由於視頻涉及到孩子的個人隱私,審判長沒有允許當庭播放,但是讓他把視頻裏小虎說的話,當庭轉述。
以下是代理律師轉述內容:
“媽媽,我好想妳,我什麽時候能回家呀?妳的事情處理好了嗎?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
媽媽,我知道錯了,我再也不說謊了,我不會再惹妳生氣了,我壹定聽老師的話,好好學習,長大後好好孝敬妳。
媽媽,暑假已經過了壹半時間了,我的暑假作業還沒有做,我不會做,又沒有人教我,我該怎麽辦呀?
爸爸,我好想妳,說好放暑假帶我去北京玩的,我想姐姐了,想去北京看姐姐,什麽時間才能去呀?”
現代快報記者註意到,在聽代理人轉述小虎的話時,李征琴低著頭,手撐在腦袋上,時不時用紙巾擦拭眼睛。
後來她說,孩子提到的姐姐,是她的親生女兒,在北京讀書。他們之前說好暑假去北京玩,沒想到事情變成這樣。
出示孩子生活照,微笑著回憶往事
2015年9月29日下午,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證據。她首先出示的,是50張照片,她說,這些絕大多數都是收養小虎之後,她為孩子拍的生活照。
第壹張照片,是孩子的百日照,李征琴告訴法官,那是孩子6歲之前唯壹的壹張照片。照片裏的小虎很瘦,皮膚黑黑的。她剛把孩子帶來南京時,孩子上幼兒園、幼兒園畢業、讀壹年級,這些重要的時段,李征琴都拍了照片。甚至小虎換下來的乳牙,她都保存下來並拍了照片。
照片壹張張往後翻,孩子也壹天天長高長胖。照片中的小虎,在吃飯、做鬼臉、學包書、逛動物園、去海邊等。甚至李征琴給孩子輔導作文留下的修改痕跡,她都拍了照片留存。
在講述每壹張照片背後的故事時,李征琴的語氣柔和了許多,說起其中的有幾張照片,李征琴還露出壹絲微笑。她說,照片中還是能看到孩子燦爛的笑容。 孩子皮膚特殊,他們不怪李征琴
2015年9月29日下午,庭審至5點多鐘時,李征琴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出示了壹份證據,是2015年4月23日小虎生母向公安機關提出對案件予以調解的請求書。據了解,這份證據他開庭前不久才拿到。
在這份請求書中,小虎的生母提到,李征琴給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環境,而且對孩子照顧得很周到。她說自己了解表姐,她之所以打孩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機關能夠不要為難李征琴,不要追求她的刑事責任。
值得壹提的是,小虎的生母還向公安機關說明,孩子的皮膚和其他人不太壹樣,輕輕壹碰就會出現紅印子,過幾天這些紅印就會完全消失,並不會感到疼痛。因此她說,她並不怪李征琴打小虎,只希望孩子能夠回到原來的生活。如果李征琴因為教育孩子不當而受到刑事處罰,他們夫妻二人會覺得對不起表姐,跪求公安機關同意他們的請求。
據了解,在這份申請書之後,小虎的生母還向浦口檢方提交了刑事諒解書和刑事和解書,同樣提出不願意追究李征琴的任何法律責任。
李征琴的辯護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8條規定,應該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確系被害人自願提交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
因此律師認為,案件應該撤銷。 繼續審理此案,律師稱逮捕不影響定罪量刑
2015年9月29日傍晚6點多鐘,庭審的質證階段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並於第二天上午9點繼續開庭審理。此前李征琴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要求對她進行取保候審,並由她的丈夫作為擔保人。但對於這壹請求,法院並沒有當庭給出答復。昨天庭審結束後,李征琴被帶往看守所。
對於李征琴被逮捕壹事,她的辯護律師認為,法院的逮捕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李征琴要求延長答辯期的要求是合理的。他提出,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做出過約定,必須把證據提前5天交給對方,而他們9月27日下午才拿到這份證據。鑒定問題是壹個非常專業的問題,專家的意見都是 不壹致的,非專業人士需要咨詢相關的專家。李征琴提出延期審理,是合理的。
不過,對於他的意見,法官已經在宣讀逮捕李征琴前進行了解釋。至於逮捕對於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師表示並不會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