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公司可以沒有專利,但不能沒有商業秘密。
成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壹個完整的體系,不同類型的商業秘密有不同的保護方式。不像小企業,只把希望寄托在專利保護上。
保護模式管理
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可以用各種“武器”來保護,比如,商業標誌可以申請商標,生產線的改進可以申請專利,原材料的供應可以申請原產地保護,圖紙和設計可以申請版權。商業模式、客戶信息、產權交易、商業創意等秘密似乎缺乏合適的法律保護武器。
困擾過度競爭行業中小企業的是,壹些靠經驗或傳承獲得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技術訣竅等技術信息,雖然科技含量不高,但卻能達到很大的效果,成為與同行競爭的“法寶”。但有時候,這些技術資料簡單到就夠了,壹旦被同行知道就很容易模仿和改進。如果申請專利,會因為達不到壹定的顯著性和創新性而被駁回;即使申請成功,技術信息也會公開,理論上可以保護,但行業混亂,應用廣泛,維權取證困難。
上述兩類知識產權以商業秘密的形式保護最為合適。商業秘密雖然不需要認定、不需要公開、不需要排他,但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壹般來說,如果壹項知識產權很難通過逆向工程進行分析或破解,技術生命周期短,則適合以商業秘密的形式進行保護。但如果秘密具有廣闊的商業前景、較長的技術生命周期、壹定的新穎性,並且容易被逆向工程分析或破解,則通過專利、版權、商標以及組合等方式進行保護更為合適。
員工管理
很多商業秘密的泄露都是因為企業疏於告知員工保守秘密的重要性,然後被員工無意或惡意泄露。
在實踐中,許多企業要求新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其中包含簡單的保密條款。對於不分類的員工,這樣的制度安排就足夠了。對保密崗位人員,企業應編制有商業秘密專章的勞動合同,或單獨的保密協議,協議應明確保密的內容和範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具體違約責任等。對於核心涉密人員,企業應根據涉密內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離職後壹段時間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更多的商業秘密是員工離職造成的。成熟的大企業對於員工離職的保密處理都有規範的程序,值得借鑒:
首先,對於辭職或有離職傾向的員工,應盡快調離涉密崗位,壹方面避免其接觸新的秘密;另壹方面,壹些秘密內容也會因為時間的變化而有所調整。其次,規範的企業在離職時會列出詳細的工作和資料交接清單,相關工作交接人會壹壹確認並簽字。這個制度很好,既能保證工作交接無遺漏,工作單上的內容又是證明離職人員在任職期間從事或接觸企業特定商業秘密的主要證據。壹旦出現糾紛或爭議,就是起訴的重要證據。另外,企業要註意離職員工郵件的交接和備份。工作郵件的收發是員工履行職責的壹部分,其內容是員工被法院起訴時,證明員工在任職期間接觸特定商業秘密的重要證據。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知道商業秘密的員工去競爭對手處履行職務,建議企業主動采取防範措施,書面通知對方企業的員工其在本單位工作的性質和業務範圍,甚至告知其不得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這樣,壹旦對方執意侵權,己方也掌握著事先警告的證據,在法律上處於非常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