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確了物權,無論是壹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是同壹財產。其次,明確產值,也就是房屋的價值,是按市場價計算的,而不是按原購房合同金額計算的。第三,區分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應先刪除貸款部分。也就是說,取得房屋的壹方向未取得房屋的壹方支付房屋價值的壹半,取得房屋的壹方另行償還剩余本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由於夫妻壹方在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屬於婚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婚前出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另有約定外,父母婚後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對房屋的使用。取得產權證後,任何壹方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不應判斷房屋所有權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政策房;
(二)購買商品房的;?
(3)購買經濟適用房。
如果購買上述三套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法院不應直接對房屋的權屬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