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侵犯了版權中的哪些權利?
著作權侵權的認定。認定的法律依據和侵權原因。侵權是對國家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的非法侵害。行為人實施不法侵害有多種形式。侵犯壹般民事權利時,往往表現為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作為或不作為。但是,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不同於侵犯其他民事權利的行為,著作權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是指壹切違反著作權法,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作品人身權、財產權和鄰接權的行為。具體來說,任何行為人實施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鄰接權,造成財產或者非財產損失的,屬於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壹切民事權利都是以利益為中心的,利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利益或為實現某種利益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例如,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某些物並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1]。債權是指權利人請求債務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權利[2]。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權利人的財產或非財產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相當壹部分侵權人通常是非法獲取他人應享有的權益。這種非法所得往往是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內在動力。正是由於這種非法獲利的欲望,非法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直接且不斷地指向國家法律保護的各種民事權利(或權利內容)。著作權和接管權侵權人的盈利性尤為突出。這也是著作權和鄰接權不斷被侵犯的重要原因之壹。應當指出,壹般公民權利的享有、行使和保護對於權利主體和其他人來說並不十分陌生。然而,版權和鄰接權的內容和行使有時並不十分明確,包括權利人在內。因此,著作權和鄰接權的盈利性以及人們對權利內容的不了解,使得故意和過失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產生並不斷壯大。由於侵權是針對權利的,侵權糾紛產生於故意或過失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對於審理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法官來說,首先要研究著作權和鄰接權的內容和範圍,深入、全面、具體地了解所有的保護對象。這對正確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大有裨益。二是與著作權有關的著作權權益的內容,即鄰接權是基於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對其表演、錄音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所享有的權利。因此,作品的鄰接權不屬於著作權的範圍。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作品的財產權包括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電影制作權、電視錄像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編輯(匯編)權、租賃權、編排權。此外,有關版權的國際公約和壹些國家的版權法還規定了其他作品的財產權,包括:續展權、公眾借閱權、角色商品化權、收回權、錄音復制設備使用費收取權、接觸權、暢銷文章權等等。《著作權法》第壹條不僅規定了對著作權的保護,而且明確規定了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即相鄰作品權的保護。鄰接權包括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對其表演、錄音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三、壹般作品侵權的認定由於作品著作權和鄰接權內容的豐富性和復雜性,著作權和鄰接權侵權的認定也呈現出復雜的局面。認定的基本要領仍然是:壹是掌握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享有的權利種類和範圍;其次,掌握其作為權利載體的表現形式和特征;再次,掌握被控侵權人作品的表現形式和特點;第四,兩部作品之間的比較是否構成相同或相似;五是了解被控侵權人是否接觸過或者可能接觸過被控權利人的作品。在實踐中,弄清兩個比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觸過或存在過該作品,有時是有幫助的。在鄭錦科技電子有限公司訴摩托羅拉(中國)有限公司壹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在廣告創意和表現形式上抄襲了原告的廣告。被告辯稱,其使用的“真金不怕火煉”這句話的著作權不屬於原告,該廣告的創意不是原告發起的,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審理該案的法院認為,原告制作的廣告分別屬於電視作品和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對比被告的廣告與原告的上述作品,無論是廣告語言的火焰形狀、圖案、字體、排列方式,還是廣告的產品名稱、圖案,二者的表達方式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被告的廣告作品不構成對其作品的抄襲,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鄭錦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壹審判決,駁回上訴。本案涉及的關鍵問題是,原告壹審指控的抄襲行為能否認定。抄襲是把別人的作品抄為己有的侵權行為。對抄襲的認定不是基於對被抄襲作品的使用,也不是基於是否完全相同,而只是基於作品內容的具體表達。因此,兩部作品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存在明顯的差異。壹般來說,不應該考慮抄襲,但創作中可能存在借鑒、引用、融合的問題,這在創作中是允許的,客觀上也是必要的。抄襲的本質要件在於作品是否是作者原創,而不是抄襲他人的。由於兩部作品完全相同,只要是獨立創作,就不構成抄襲。只有作品相同,並能證明不是作者獨立創作(且作者之間存在聯系關系),才能構成抄襲。另外,在抄襲的問題上,對於創意或表達的抄襲壹般不予認可,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內容的表達。根據本案事實,原告在其廣告中使用的廣告口號、火焰圖片、產品、配音等具體表現形式和融合形式差異較大,並非抄襲,故難以認定被告高光抄襲了原告的廣告。法院在認定本案侵權行為時,運用了認定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了正確的判決。《著作權法》頒布實施十年來,人民法院共受理和審理著作權和鄰接權壹審糾紛案件3000余件,其中絕大部分是侵權案件。在這些涉及多種作品、多個領域的侵權行為的認定中,人民法院總結了大量的審判實踐經驗。在著作權、鄰接權侵權的認定、侵權責任的構成等方面,北京法院的幾個案例已經審理得很好了。如米老鼠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侵權糾紛,《虎膽龍威龍威》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和《汽車武士刀Acog》的著作權侵權糾紛等。,在認定侵權行為和追究出版者、出版人、印刷人、銷售者的侵權責任時,較早引入了不法行為人對其經營的標的物的權利瑕疵的註意義務,明確了認定不法行為人過錯的標準和界限,為處理此類糾紛確立了正確的審判原則。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涉及證據的可采性和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比如《尋找和平》《世界後面有壹天——大棋手吳清源傳》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就需要判斷合作作品的使用情況以及合作作者對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才能確定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受理該案的壹、二審人民法院圍繞對部分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對本案的事實認定、證據可采性、舉證責任分擔等問題作出了不同的判決。認定事實,當事人分擔舉證責任,是正確審理著作權案件的關鍵環節之壹。有些案件之所以辦案失誤,投訴不斷,原因在於事實認定的失誤,而失誤的根源在於舉證責任分擔或證據采信的失誤。如果事實錯誤,基於錯誤的事實作出判決,可能會顛倒黑白,這對法制的危害極大。看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制對於防止錯案是有效的,對於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在認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過程中,往往需要區分被指控的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還是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經常提出自己的爭議,應該是行政訴訟,法院不能作為民事訴訟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