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簽發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通知》明確了以下規定:
壹是規定對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處罰的依據和標準在《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壹致的支票,目的不是騙取財物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通知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代收罰款機構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按日加收罰款3%的滯納金,要求銀行停止簽發支票,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空白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壹.調查和取證
銀行發現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應當立即填寫空頭支票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復印並簽章支票及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並制作報告附件,最遲於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部。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1_開具空頭支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應經主管行長授權的支付結算管理部負責人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制作《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連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通知申報行。
2_簽發空頭支票事實不清_證據不足,提出整改意見,將材料退回申報行。
第二,告知
銀行應當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通知書上填寫出票人姓名、違法事實等相關內容,並送達出票人。最遲應於次日(節假日順延)當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決定
壹、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或經審查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的,應制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並通知銀行。
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出票人在接到通知後3日內要求聽證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聽證。
銀行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決定書中填寫出票人姓名_違法事實_罰款金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並填寫送達回執。最遲應於次日(節假日順延)當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四_罰款的支付
罰款收繳機構應當按照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收繳罰款。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中國人民銀行可按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罰款代收機構應當將代收的罰款當場全額上繳中央國庫,預算科目為“4350其他罰沒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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