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發布
摩托車不得進入高速
《條例》再次明確了,摩托車在河南不得進入高速。
第二十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履帶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鬥車、摩托車、三輪機動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雖然《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禁止摩托車上高速公路,但《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采取限制或禁止通行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條明確賦予了地方部門依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調整的權力。
如果闖卡,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2款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到10日拘留,可以並處500以下罰款,並且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推廣應用不停車收費系統
關於通行收費問題,《條例》第三十條明確,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交納車輛通行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和年限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和年限應當向社會公布。
改建、擴建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進行評估測算,重新進行核定,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高速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推廣應用不停車收費系統,鼓勵使用電子發票。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加強收費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車輛交費滯留等待時間;收費站的設置以及收費設施、開啟的車輛通道和上崗收費人員的配備應當滿足車輛快速安全通過的需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建設、維護及通行費清算、結算等工作。
《條例》明確這類車輛高速救援免費
關於高速公路救援收費問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實施。高速公路經營者可以建立專職救援隊伍承擔清障救援工作,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委托社會救援力量實施。
高速公路故障車輛由高速公路經營者免費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對高速公路事故車輛實施清障救援、現場清理,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進行,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清障救援工作考核機制,定期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對服務質量不合格的救援隊伍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新民介紹,審議期間,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缺乏競爭,群眾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費過高、收費標準不透明等問題反映強烈,建議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費進壹步予以規範。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道路的運營維護和保障道路的安全通行,在發生車輛故障、交通事故堵塞道路時,有義務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因此,《條例》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分故障車輛和事故車輛兩種情況,作出以下制度安排:
壹是針對故障車輛,考慮駕駛人無主觀過錯,明確由高速公路經營者免費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二是針對事故車輛,考慮駕駛人有主觀過錯,並且清障救援、現場清理工作量大、費用高,可以適當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