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並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壹般公***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欠發達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經費,保障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計劃生育經費。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具體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負責有關信息的匯集和管理工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計劃生育服務機制,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加強生殖健康服務,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眾享有基本的計劃生育服務。第十條 衛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民政、民族宗教、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公***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齡、心理特征的方式,對學生開展計劃生育國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第十壹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並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管理。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計劃生育行政管理和技術服務的機構,配備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流動人口較多的鄉(鎮)還應當配備專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員。
村(居)民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宣傳員;村(居)民小組配備計劃生育服務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員、計劃生育宣傳員的報酬,由各級財政列入計劃生育經費中解決。計劃生育服務員的報酬,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給予補助。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計劃生育的規定和辦事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 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做好人口服務基礎信息***享工作。第十六條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後壹年內,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