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由公司進行舉證,壹般來說,首先公司要制定規章制度,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對員工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四種情況下的規章制度沒有法律效力。
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沒有規章制度;
2、雖有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
3、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卻不經民主程序制定;
4、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也經民主程序制定,但沒有向員工公示。
至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壹般指壹下情形:
(壹)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
1,盜竊同仁或單位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者。
2,對同仁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3,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單位內聚眾賭博。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500元以上為較大)。
6,在單位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7,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8,對同仁有強制猥褻或者強奸行為者。
9,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者。
11,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經公檢法部門給予行政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二)違反單位考勤制度的行為:
1,壹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2,連續曠工7天或壹年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3,壹年內請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無故曠工未向領導匯報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5000元以上)者。
6,違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內累計計大過三次或者計大小過累計10次者。
(三)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範及工作紀律的行為:
1,多次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範年度內因此累計被記大過三次以上者。
2,故意違反公司員工行為規範,給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3,因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範記大小過年度內累計10次者。
4,上班時間長時間從事非工作範圍內的活動,被發現經批評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類似行為者。
(四)違反單位誠信保密制度的行為:
1, 虛報工作成績騙取公司獎勵或者規避公司懲罰者。
2, 遺失重要公文未及時匯報者。
3, 故意撕毀公文者。
4, 故意泄漏重要商業秘密者。
5, 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響生產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1, 在外從事第二職業或其它也非法經營活動者。
2, 借用公司名義承攬業務謀取私利者。
3, 非法收授商業賄賂或者回扣者。
4, 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5, 非法攜帶或擁有危險品或違禁品(如槍支、彈藥、刀械、毒品等)進入公司者。
6, 工作嚴重失誤導致公司大量產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導致公司利益重大損失者。
7, 故意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六)違反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的行為:
1, 員工拒不服從單位正常工作調動者。
2, 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目無領導,頂撞上級,而影響公司指導系統的正常運作,情節嚴重者。
3, 造謠生事,捏造需要事實,導致其他員工降薪、降職或受處分者。
4, 利用職權,散步虛假信息或者擅自發布命令,擾亂公司正常管理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