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4)規定,2014年度及以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含采取審核批準征收方式的),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即在2014年度及以後,無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誤區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不同,屬於不同的稅種,認定和分類標準也不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包括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增值稅納稅人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壹定是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誤區三:小型微利企業有收入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了所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行業範圍、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適用於具備建帳條件的企業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沒有收入標準要求。
誤區四:小微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其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非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是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虧損後的余額。換句話說,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是允許彌補虧損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誤區五: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年末總資產超過3000萬元/10萬元的企業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或者年末100人/80人以上的企業,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中有從業人數的標準,也有資產總額的標準。此外,根據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所稱職工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與企業派遣的勞務人數之和;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根據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月末)÷2
年月平均值=年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綜上所述,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是全年的月均數,而不是年末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即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萬元或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可能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誤區六:小型微利企業優惠企業所得稅政策需要提前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3號)規定,2014年度及以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但是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時候,也應該就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需要審批,只需要備案,備案方式比較簡單。 具體來說,他們可以在年中享受優惠政策,只要在年底匯算清繳,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
微型企業補貼條件
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設立註冊資本或出資額在65438+50萬元以下,員工(含投資人)20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其中:壹是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微型企業,可申請經營場所租金、水電運行費用、生產經營設備購置、會計補貼等微型企業後續扶持政策;二是有重慶戶籍的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失業人員、復員軍人等“四類人群”。從事科技創新、電子商務、節能環保、文化創意、特色效益農業等市級和縣級鼓勵類行業的加工制造、批發零售等微型企業,註冊資本在654.38+0.5萬元以下。成立兩個月,正常運營,就是65.438+0年。同時要求,從事經營需要行政許可的,微型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實行“先照後證”的,還應當在申請補貼前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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