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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北京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如下:

1、失業人員已經參加失業保險並且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2、失業的原因並不是本人的原因;

3、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且表達自己有求職的意願;

4、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

失業保險的基本原則:

1、失業保險的目的:旨在為失業人員提供臨時性的經濟幫助,減輕其生活壓力,同時促進其重新就業;

2、資格審核:只有符合壹定條件的失業人員才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這通常包括之前壹段時間內有穩定的工作和繳納失業保險;

3、繳費期限: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通常要求個人在失業前壹定期限內有連續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

4、領取期限: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有壹定的時限,超過規定期限後,個人將無法繼續領取;

5、就業服務:除了提供經濟幫助外,失業保險還包括就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服務,幫助失業人員提高就業能力和再就業機會。

綜上所述,北京失業金的領取條件包括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費滿壹年、失業原因非本人原因、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意願,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