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政府對公路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施工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第三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是政府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部頒的現行技術規範、規程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代表政府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階段都應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第四條 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含外資、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均應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監督。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按照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交通部設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省級質監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設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分站(以下簡稱市級質監分站)或派出質監機構。第六條 各級質監站為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隸屬同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業務上受上壹級質監站指導。第七條 各級質監站應按監督工程範圍配備質量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質監人員)。質監人員數量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專業結構合理、配套的原則,征求上級質監站意見後確定。質監站中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該站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其崗位資格分為監督工程師和監督員。第八條 各級質監站應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證質監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九條 各級質監督站和質監人員必須經上壹級質監部門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三章 職責第十條 各級質監督站應按公路工程現行技術規範、規程、定額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為主要職責,保證審查批準的工程建設規模和建設目標的實現。第十壹條 交通部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針、政策和施工監理法規,制定交通系統建設工程質監督、施工監理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歸口管理、檢查、指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和監理工作;組織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業務培訓;組織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理單位、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的資質審批工作。
(三)統壹規劃建立和管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
(四)對國家和部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監理工作進行檢查,發布工程質量動態。
(五)參與部級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參與國家級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行業評審工作。
(六)組織對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仲裁工程質量爭端。
(七)掌握全行業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通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施工監理的經驗。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質量監督、施工監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
(二)規劃、管理本地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監理工作;負責下級質監站及其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審核申報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報告,根據有關規定審批專項監理工程師。
(三)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其人員的工作。
(四)主持交工工程質量鑒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五)組織工程質量檢查,定期發布工程質量動態。
(六)組織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仲裁工程質量爭端;監督檢查重大工程(產品)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執行情況。
(七)參與本地區本行業優秀勘察、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對申報省(部)、國家級“三優”工程的項目進行質量鑒定。
(八)組織交流本地區質量監督和施工監理工作經驗,組織質監人員和監理人員業務培訓。第十三條 市級質監分站或省派出質監機構的職責,由省級質監站根據本暫行規定制訂。